保安偷彩票涉案万元 刮开数十张中5元、10元不等
餐馆保安石某盗窃彩票店,偷走票面价值万元以上的彩票。他因盗窃罪昨日在西城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称,石某于今年3月29日1时许撬开某彩票店,盗窃价值1万余元的即开型彩票。4月4日,石某被警方查获。
“我认罪。”石某说,当天下班后自己喝多了,饭馆旁边就是个彩票店,临时起意,便找了一根木棍撬开店门,把放彩票的箱子抱走了。回到暂住地,石某发现彩票有刮开的和没刮开的,他刮开了二三十张彩票,有的中了5元、10元不等,但彩票店老板在失窃后第二天就挂失了,所以没法兑奖。“我觉得刮开的彩票不能算,这些彩票都作废了,所以我盗窃金额没有那么多。”最后,石某表示愿意退赔。
检察官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石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量刑方面,检察官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焦点
中奖奖金该不该算犯罪所得?
针对该案,检察机关只以彩票出售价计算犯罪所得,奖金部分没有计算在内。对此,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戴福律师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应将中奖金额计算在内。
“盗窃金额,应以盗窃得手时获得的财物价值为准。”戴福认为,即开型彩票本身对应着固定奖金或奖品,在偷到手的一刻,就相当于偷到了奖金或奖品,如果因为挂失等原因不能兑奖,奖金、奖品部分可定为犯罪未遂。
如果偷双色球之类的彩票,开奖中了500万元,那这500万元是否应算作犯罪金额?“这个不应该算,因为这类彩票中奖号码是开奖时才随机产生的,即嫌疑人得手时该彩票还没有500万元的价值,所以还应按彩票票面价格计算。”戴福补充说,在中奖后,如果嫌疑人去主动兑奖,那么也应算为犯罪所得;如果嫌疑人明知彩票已经中奖,还从他人处偷取这张彩票,那么此时的中奖奖金也应算作犯罪所得。(记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