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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多余宅基地可有偿收回

2014年10月22日 10:06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鼓励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统一进场集中交易。

  《意见》提出,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规模、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对县(市)、拟培育为小城市的中心镇、省级试点小城镇的用地、用林、用海给予重点倾斜,并每年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地储备;提高生态用地比例,实行城镇生态用地差别化管理,城市中大面积连片的园地、山林、水面等具有生态功能的非建设用地,可按原地类进行管理。

  《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尽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地籍调查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健全农村统一产权体系。

  《意见》明确,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改革,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开展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各地要探索制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意见》提出,以住有所居和农民自愿为前提,对多余、空闲的宅基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也可复垦为耕地取得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  ■ 记者 何佳媛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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