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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文化与中国特色的法治

2014年11月20日 09:59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当代中国政治话语中的“法治”与“德治”思想,较完整地体现着兼容并蓄、综合创新的中国文化底蕴,其“中国特色”的本质可以追溯于先秦时期“儒法互补”的齐鲁文化,印证于“阳儒阴法”的中国社会治理传统,启发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进步。

  建立在齐法家、鲁儒家基础上的齐鲁文化,构成了秦汉之后社会治理中的中国特色法治传统

  早在汉代,贾谊就作过“商管”别论,将先秦法家分为“管仲晏婴”一系的“齐法家”和“商韩李”一系的“三晋法家”。他说,管仲强调“礼义廉耻,国之四维”,是“知治体”的“法治”,与孔孟儒家后来提倡的“德礼之治”和“王道仁政”颇多契合,与西方“法治”传统中的“自然法”(强调道德正义)与“实证法”(偏重条文强制)的融合,有许多相互借鉴说明之处。西方亚里士多德首创“法治”必为“良法之治”,与齐法家、鲁儒家的“德礼之治”并无本质区别。而“三晋法家”如慎到的“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以及韩非的视民众为国家的耕战工具、君主的耳目爪牙,则颇可类比古罗马查士丁尼的“凡君王满意的就是有效的法律”,其与中国儒家之“德治”“仁政”社会治理思想相去者显如天壤。然而,齐法家“兼重礼法而顺应民心”,“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及“和而不同”、“食不重肉,妾不衣帛”、“其政任贤,其行爱民”等,与近邻鲁国孔子倡导的“仁爱”、“德政”、“贵和”,以及孟子所呼吁的“王道仁政”、“民贵君轻”等政治伦理,形成和谐无碍的互补,并成为秦汉之后中国社会治理“阳儒阴法”的思想特色。

  建构在“儒法互补”基础上的齐鲁文化,不论其以“法治”、“礼治”、“人治”还是“德治”的形式出现,其在中国秦汉之后的社会治理中都体现为中国特色的“法治”传统。齐法家的“法治”思想,因为有儒家“仁义礼智信”的政治伦理性质为其砥砺和参照,而成为中国式的“良法之治”。其礼治中的“礼义廉耻”、人治中的“圣贤人格”,与西方传统法治中的“条文规范至上”、人治中的“君主个人意志至尊”正相反对。齐鲁文化中的“德治”是用道德规范引导条文规范,人治是用圣贤人格约束昏君霸主。这两点,孔子曾有经典的表述:一是“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一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是儒家政治伦理中的德政和德礼,是其“法治”思想中伦理基础和制度规范的统一,也就是孔子认为齐鲁社会应当以之治理的原则,所谓“齐一变,至于鲁,鲁一变至于道”是也。因此,从“齐鲁文化”不仅可以解析出“儒道互补”的精神,而且可以解释中国社会治理的传统为何有“法治”与“德治”并行不悖、相互增益的特色。反观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如果没有“自然法”对道德价值的偏重,则无法克服“实证法”的个人专断,希特勒的《重建公务员队伍法》和南非的《种族隔离法》都是因为没有道德的约束,而使法律沦为“恶法”,成为破坏民主和侵害人权的工具,导致“法的非法”悖论,一如中国“三晋法家”身受其祸的“为法之弊”——商鞅作法自毙,韩非死于秦政下的冤狱,秦政则速亡于仁义不施、刻薄寡恩的“繁密法网”之中。以致汉初仅以“约法三章”加以纠谬,成为齐法家“礼治”和鲁儒家“德治”的反向论证案例。

  以齐鲁文化的精神而论,“德治”“法治”必然是兼容而互补的,其道理早已为贾谊所阐明:“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这倒不是说“刑罚”没有任何意义,只是说它不能代表社会理想的价值取向。法令有“驱民”的功效,是教民的必要底线,但它必须以“德治”的价值理性为取向,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只有“善”、“法”并举,德治与法治互相补充、兼容并蓄,才能实现孟子所劝告的,治理社会者“与民同乐”、“得道多助”及“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思想。

  “齐”是“制度典范”,“鲁”是“思想典范”;前者以“管仲晏婴”为代表,后者以“孔子孟子”为代表

  自秦汉以来的中国社会,尽管有些历史片断表现为社会动荡、民族分裂和国家的积贫积弱,但从人类社会的大格局看,基本上是统一、稳定和持续发展壮大的,故而有“希腊罗马有古无今”、“英美法德有今无古”、“中华天下亘古亘今”之通议,冯友兰先生常以《诗经》中“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标而出之,以其政治伦理为“天命靡常,唯德是辅”。具体讲就是:中国社会的持续生命力正涵养于其“天下为公”的政治道德之中。西方人称其近代文明得益于“文艺复兴”的思想启蒙,其潜台词是借鉴古典“希腊的思想和罗马的制度”,以为近代英国“工业革命”,美国、法国“社会革命”,以及德国“思想革命”的精神资源和制度基础,从而赋予其文明传统中的法治、人治、民主、理性、共和、民族、政教分离等思想和制度观念以新的时代意义。而中国近代社会的变法维新、当代社会的改革开放以及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也都逻辑地蕴含着中国特色的精神资源和制度基础,这就是“以儒家思想为主流,兼蓄道法名墨兵农商”的诸子百家,和汉唐盛世以来的“天下制度”。前者是中华文明中“学术为天下公器”的精神资源,后者是“协和万邦”的制度基础。如果我们将西方文艺复兴以来的社会进步化约为对“希腊罗马”的继承创新,那么,我们亦可将改革开放以来争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实践,化约为对齐鲁文化的继承创新。因为“齐”是中华文明传统中的“制度典范”,即“齐法家”指导下形成的持续性制度;而“鲁”则是中华文明传统中的“思想典范”,即“鲁儒家”指导下形成的持续性思想。前者以“管仲晏婴”为代表,后者以“孔子孟子”为代表。

  齐鲁文化中齐在“法治”思想和社会制度方面之所以具有典范意义,是因为管晏法治思想中蕴含着鲁儒家的“德治”思想的某些重要因素,成为中国社会治理传统中“阳儒阴法”、“明儒暗法”或“德法共治”的重要内涵。而其富国强兵形成的霸主地位,贯穿于“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两个阶段,居“五霸”之先,殿“七雄”之后,是五百余年春秋战国历史中最稳定的诸侯国,虽最终灭于强秦,然强秦的帝国国祚不过十四年,之后中国历史两千多年的“汉承秦制”则并非形式上的“秦制”,而是以尊贤尚功、尊王攘夷、“尚武、尚仁、尚侈”的“齐制”因素居多。因为齐、秦各为春秋战国时代东西方两大诸侯强国,齐之“恒强”与秦之“暴亡”形成鲜明对比,故而汉代贾谊在《过秦论》中所说“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也正是从“齐制”和“秦制”的政治伦理角度,对“恒强”与“暴亡”所做的制度性质方面的总结。

  显然,如果“汉承秦制”不从制度的政治伦理——仁义方面总结,则难以解释汉唐盛世何以成为中华社会治理历久弥新的典范,而秦政暴虐与隋政骄淫何以成为“霸道暴政”、“强横必亡”的政治宿命。因此,中国社会治理中的“汉唐盛世”也可以说是具有“儒法互补”性质的齐鲁文化的政治现象,其意义正如历史学家陈寅恪所总括者:“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实现之也。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不过,我对陈先生的总括还要做点修正,即真正进入中国汉晋法律体系、至《唐律疏议》蔚为大观的,应该是齐鲁文化中的“齐法家”与“鲁儒家”的交互融合,而非形式上的荀卿李斯之师门嫡传。

  “德法”分则两败、合则两利,中国两千多年的相对稳定,就是建构在儒家价值理想与法家工具效能之间的平衡上的

  回顾现代世界较为成熟的法治体系,“法治”是道德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也就是高尚的道德理想和基本的治理规则的结合,其中道德理想是永恒的目标,治理规则是追求理想目标的有效工具。就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而言,这种辩证关系在齐鲁文化中已经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思想基础,尽管中国历代统治者个性意志差别巨大,有中兴之主,有亡国之君,但其社会治理成败无不受制于齐鲁文化所揭示的法治德治关系的影响,“德法”分则两败、合则两利。宋代的才子苏东坡曾有诗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就是强调法律在治国养民中的底线作用,这是法治的确定性和功效之所在。但此底线毕竟只备有工具和技巧的意义,它不能自然养成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是“德治”和“政治人格”的象征,无此,则会大大消解法律规则的社会功效,中国人说“法不责众”、“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就是通俗的印证。反过来讲,法治所蕴含的辩证关系也明显地显露在诸如“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或“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之类的俗语中。其中“天”代表了儒家神圣的价值理想,“法网”代表了法家的工具效能,“天”在“法”之上,是其神圣性和合法性的根据,它们的结合与互补是由它们的“入世”哲学所决定的,因此也逻辑地说明了,中国两千多年相对稳定的制度,是建构在儒家的价值理想和法家的工具效能之间的平衡上的。

  过去,由于只是孤立地看待“汉承秦制”、“独尊儒术”、“批儒评法”这些历史表象,似乎儒法完全是对立的。而依赖一个片面的价值理想或法制方略,就能维系一个庞大政治体系垂二千余年而不溃,这在世界历史上是没有根据的。合乎历史和逻辑的解释是,价值理想和法制方略相互补充、统一的“法治”,才能维系社会体制的平衡发展。中国社会治理中比较稳定的“阳儒阴法”传统,以及作为其思想基础的“齐鲁文化”就是明证。就中国制度的传统而言,这种平衡发展就体现在儒法互补方面。它的历史轨迹是,春秋的“齐法家”是“正”,战国的“三晋法家”是“反”,“苛暴秦政”是“反”之极,汉律和“独尊儒术”是“和”。所以,区别春秋时期的“齐法家”和战国时期的“三晋法家”是为了解释暴秦与汉承秦制、独尊儒术之间的矛盾。而发扬“德法合治”传统所体现的社会治理层面的“中国特色”,对于理解“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与“建立现代化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是不乏深意的。(单纯)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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