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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弄懂驾照自学自考的真意

2014年11月26日 16:43 来源:甘肃日报 参与互动(0)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我国“驾考”将改革。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调研车驾管工作时表示,公安部将推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有解读认为,“人们期盼已久的驾照自学自考,或许在此轮改革中有所突破。”(人民网11月24日)

  “驾照自学自考有望获突破”的消息一时间在网络上卷起了千层浪。有人称赞,更有人担忧安全问题。事实上,如果单纯从理论层面上看,放开自考驾照并无法律障碍。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持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都可以到车管所进行申领驾照的考试,先行参加驾校培训并非驾考的强制性要求。

  然而,有部分省份却另行作出了报考者必须经过驾校培训的硬性要求,如《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相关规定和上位法相抵触。《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同时,《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可见,如果要完全消除自考驾照的法律障碍,只需要坚持上位法精神与规定,认定各地所自设规定违反上位法失效即可,这本是法律本意,无须作出较大的改革。

  可是,放开自学驾照却并非如此。学车本是件危险的事情,整个过程涉及公共安全。对于纯粹的“自学”,不仅将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也更不被现行法所容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无照驾驶。

  这意味着,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如果学员能够有途径使用合法场所,并且能够找到合法的教练车、教练员,那么相对于统一由驾校安排培训,这也未尝不是一种“自学驾照”。然而,在只有驾校有教练车和教练员、指定路线使用权的现实语境中,公民自学驾照的权利也就失去了逻辑前提。

  总体说来,笔者以为,所谓改革突破“驾照自学自考”的提法,或许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美,不仅将面对法律桎梏,更将面临实践困境,有关部门与其将改革驾考培训的着眼点集中于此,倒不如放在驾校准入民间化、相关场地公益化、学车成本透明化、驾校管理严格化上,这些问题才是保障学员权利的当务之急,更是公民驾考红利真正所在。  舒  锐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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