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对过问案件者加以“过问”
2014年12月03日 15:21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持续了4年之久的安徽凤阳县国税局系列贪腐案落下帷幕。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凤阳县国税局专门开具证明,为两个涉案者评功摆好。
凤阳县国税局为涉案者开证明,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求情,实不足取。过问案件可分两种,一种来自法院内部,这可以通过强化内部的管理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以解决;另一种是来自权力部门官员的过问,这可能让法院难以应对。我们看到,地方政府发公函到法院求情的事例近年就有不少。
中央已提出建立过问案件登记备案制度。这个制度能否阻止官员对案件不适当的干预,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过问案件者能全部被登记吗?说情可以发公函,也可以在小场合,多数是在小场合;可以写条子,打电话,甚至不用说话,只需暗示一下,大家就心里有数了。而且,法官如果愿意登记就登记,如果他自己不想登记,也不一定有别人知道。
更重要的问题是,登记之后怎么办?如果只是仅仅登记一下,就不会解决任何问题。所以,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跟进,对过问案件者加以“过问”。比如,法院把说情者登记后,可以报送其上级纪委备案。 ——江苏·殷国安
【编辑:孙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