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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用热水袋被辞退告单位 获得3200余元赔偿

2014年12月12日 11:1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用热水袋被辞退 员工告单位索赔

  获得了共计3200余元赔偿

  市民徐女士在柳州市某公司上班,然而,因为一次上班期间违规使用热水袋,徐女士被辞退。今年5月,徐将原单位诉至柳南法院,索取赔偿。日前,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徐女士获赔3200余元。

  用热水袋被辞退

  2013年11月11日,徐女士进入柳州市某公司工作,任人事职位,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每周星期一到星期六上班,每天工作8个小时,早上从8:30到12:00,下午从13:30到18:00,直至2013年12月20日,徐因使用热水袋取暖被公司开除,并于当天办理离职手续。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因认为公司对自己不公,徐女士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自己与柳州市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至12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2日至1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3年11月11日至12月20日期间休息日(星期六)加班工资。

  今年3月,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徐女士提出的诸项仲裁请求均缺乏依据。5月14日,徐女士不服裁决诉至柳南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其获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本案中,虽然徐女士与柳州市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徐提供的证据,请假申请/审批表等,再结合手写版考勤表中同时登记的徐女士的考勤情况,且均有公司负责人的签名,而根据企业的管理制度,一份考勤表中不可能同时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考勤情况,法院认定徐女士系该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柳州市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法院对徐女士主张双方于2013年11月11日至2013年12月20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双方自2013年11月1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徐女士支付从2013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共计900余元。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徐女士提供的证据载明其在2013年11月23日及2013年12月6日的出勤情况,而这两日均为星期六,那么公司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为360余元。

  此外,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徐女士表示由于在使用热水袋问题上与公司主管发生争论而被公司开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违法解除,而公司一方则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结合本案证据,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应当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及是否存在违法解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柳州市某公司对此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法院依法采纳徐女士的观点,即双方劳动关系为违法解除。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为2000元(2000元÷2×2倍)。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徐女士获得了共计3200余元赔偿。(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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