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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广告法不能给烟草广告“留口子”

2015年01月21日 11:06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

  1月19日是《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的日期。二次审议稿虽与第一次审议稿相比更为严格,但不少控烟专家和法律专家认为烟草广告应该被“广泛禁止”而非“严格限制”,二次审议稿依然为烟草广告留了口子。(1月20日《人民日报》)

  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大修,烟草广告尽管只是其中的小条款,却成为争议焦点。二审稿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作了进一步严格的限制。严格限制的另一面是,“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烟草广告”。

  留下这个口子意味着什么?2013年《中国烟草年鉴》数据显示,2012年底全国卷烟零售户合计556.6万户,相当于平均近每250人就有1个卷烟零售点。二审稿对烟草广告限制看似严厉,但烟草制品专卖点不受约束,无异于“堵前门,开后门”。烟草企业势必运用这500多万烟草专卖点做足广告宣传。如一位网友所说:万烟丛中过,片叶不沾身,臣妾做不到,孩子们做不到。而在国外,烟草销售终端不仅不可以做广告,甚至不能把烟草摆出来销售,避免未成年人看到。

  此次广告法大修,本应成为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重要契机。再者,去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倘若处于上位法的《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只是“严格限制”而非“全面禁止”,就造成了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不利于减少和消除烟草危害。

  立法本身就是一个不同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烟草广告条款的博弈背后,一方是烟草企业的利益,另一方则是公众的健康权益。在这个问题上,有关方面必须态度明确、立场坚定。对烟草既得利益宽容,就是对公众健康残忍。 □张涛(河南漯河)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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