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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考核去量化需破而能立

2015年01月22日 16:32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

  中央政法委20日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公平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这需要司法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都应当建立在每个个案具体实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容不得半点功利掺杂其中。多年以来,围绕着执法与司法的考核,逐步建立起了一系列的指标,其初衷原本是建立起有效的评价机制,激励司法机关严格司法程序、提升司法效率,反而逐步僵化成了唯指标化的窠臼,赋予了越来越强烈的功利刺激,这数那数、这率那率的机械数,与表彰评优、个人升迁挂钩,压力的传导使得司法实务扭曲和变形。

  比如,结案率本是衡量司法效率的指标设计,诱导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是否立案上做文章,例如前不久,就有媒体报道某法院为了考核,不再受理案件,把立案留在下一个考核年度,这恰恰与追求司法效率相违背的。又如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对司法实务据实进行计算,各年度之间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是不可预测和不能被固化的指标。倘若,反其道而行之,必须变成了司法实务过程中需要追求的目标任务。所谓差之毫厘,谬之千里,追求一个百分点即可能有数个无辜者被错拘、错捕、错判,发生公平正义百分之百的失色。

  有碍于司法公平公正的一切因素都应该摒弃,这是健全依法治国体系的必然要求。无疑,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结案率之类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司法考核去指标化,是维护和促进司法独立的必要之举,体现了司法进步的要义。

  但是,必须看到这些不合理指标是以管理和评价司法机关的执法与司法的面目出现的,作为管理和评价手段,反映出的问题是方式过于简单、过于机械,用静态而绝对的尺度来衡量,显得教条与欠科学,是方法上的重大偏差。纠正这些偏差固然必须,而如何使得政法机关和同类司法机构系统,有可行的管理和评价手段,依然不能偏废。也就是说,司法考核去指标化亦需破而能立。

  一方面,改变管理和评价的行政化思维,站在司法实务的角度来选择方法与评价方式;另一方面,把保证司法公平公正作为唯一的准则,把管理与评价的重点真正放在对执法与司法具体案件质量的判定上。如,判定司法效率的标准不是结案率,而是每个个案是不是符合法定的时限。事实上,如果每个具体的个案处理程序正义、依据准确,司法机关不可谓不优秀。 木须虫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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