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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些高校为何对“三公”公开装聋作哑

2015年01月23日 15:5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教育部2014年7月份发布了《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高校在当年10月底之前向公众公布财务状况。但随后,高校财务公开的现状并不理想。当年11月初,河南某大学学生李念(化名)先后向全国113所高校寄出信息公开申请信,要求这些高校公开2013年“三公”经费。但各校的反应不一,已有30所高校公开了“三公”经费,但还有73%的高校选择不回应或不公开。

  高等学校是不是应该晒“三公”,这本身不应成为个问题。从法理的角度来说,目前高校的运行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那么向全社会公开财务状况是一种义务,天经地义,跟政府部门公开预决算是一个道理,不用多啰唆。而且,目前已有足够多的法律法规要求高校公开财政状况。早在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明文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这表明,在信息公开方面,高校并非“化外之地”,而是跟政府部门一样,公开是一种义务。2010年,教育部又颁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将高校的这一义务进一步明确。

  但事实是,这些法律法规似乎形同虚设,竟然有多达73%的高校对一位公民信息公开的申请没有做出积极的回应。无数的事实证明,个人和机构敢于藐视法律法规,原因十有八九是法律法规缺乏威慑力。也就是说,对于不公开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非常轻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高等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这样的规定,我们都不好意思叫它“处分”。李念同学面临的窘境是,获取高校的相关信息是他的权利,但他在伸张权利的过程中屡屡碰壁,却找不到申诉和救济的途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改一改了。

  当然高校的经费比起行政部门,稍稍复杂一些。因为高校的经费来源渠道相对比较多,经费的性质和用途也相对多样化。公开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财务状况,在技术上可能会复杂一些。但说复杂也不复杂,只要是本着“谁的钱向谁公开”的原则即可。也就是说,来自财政的钱向社会公开,来自企业和个人资助的科研经费向相关机构和人士公开,捐赠经费的使用向捐赠人公开。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考察大学是不是应该公开“三公”消费,在我看来,已经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对于大学,公众理应有更多价值上的期待。西方有句话说:大学是社会的良心。也就是说,大学在公共事务中,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应该代表着民众,走在全社会的前面,而不是站在公共利益的对立面。中国的大学,什么时候变成这个样子了呢?

  周云(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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