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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不设固定合议庭

2015年01月29日 12:4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2015年1月28日,“我必将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13位法官的宣誓声回荡在广东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大院里。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这里正式成立。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制度化、固定化的巡回法庭。斯人斯地,此时此刻,必将载入人民法院的史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第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有效监督、指导、支持地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诉讼,更加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纠纷就地解决;有利于强化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

  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孔祥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庭是当前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试验田、探索者,而广东、深圳改革前沿的地位、制度环境、改革气质将有助于完成这样的改革任务,这也是该庭设立在深圳的重要原因之一。

  受理案件类型

  可一审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和派出机构,巡回法庭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巡回法庭的审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级,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为进一步明确巡回法庭案件受理范围和审判权运行机制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第一巡回法庭受案范围主要是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的四大类案件。

  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即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案件,一般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今后,巡回区内跨行政区划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完全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一审。”孙军工说,对于这种案件,巡回法庭一审即为终审判决。

  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对此,孙军工表示,这些案件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任务中占较大比例,在巡回法庭审理有利于减轻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判工作压力,也免去了当事人奔波劳苦。

  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孙军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有利于方便港澳台居民诉讼,便于开展司法协助,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由巡回法庭审理。”孙军工说,为落实中央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南方日报记者还从第一巡回法庭获悉,该庭将根据需要在三省(区)巡回办案,既可以使用该庭的法庭也可以使用三省(区)高院或者中院的法庭。巡回法院还将就地解决来信来访,将巡回接访、远程视频接访和办公场所接访相结合。此外,该院还将定期到巡回区调研。

  机构与人员设置

  12名法官每人配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

  28日,南方日报记者走进第一巡回法庭,发现办公设施崭新、但新装修的味道仍存。这也在提醒着人们,该法庭是如此年轻——从2014年12月2日决定在深圳设立巡回法庭到其正式挂牌,还不足两个月的时间。

  记者走访发现,该庭共设立了四个法庭以及信访接待室、诉讼服务中心、视频接谈室、律师更衣室、律师阅卷室、律师多媒体阅卷室、律师法官会谈室。10个功能室中,为律师提供服务的占了4个。孔祥俊说,这充分体现了该庭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职业共同体的意图。

  第一巡回法庭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落实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由庭长、2名副庭长和9位主审法官担任,每名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分别负责审判、审判辅助和审判事务性工作,组成审判团队。设立廉政监察员1名负责党风廉政建设。

  法庭还设立综合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后勤保障等司法行政工作,不再单设机构,从而实现了内设机构的精简化、扁平化管理。目前法庭已经到位法官和工作人员44人。

  记者翻看该庭庭长、2名副庭长及9位主审法官的简历资料发现,他们都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平均年龄为46岁。12人中,法学博士7人,硕士4人,审判经历全部在15年以上,2人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主审法官来自立案、民商事、刑事、行政、涉港澳台、审判监督、执行、涉诉信访等各个审判业务部门,专业领域涵盖了巡回法庭审理的全部案件类型。

  记者采访了解到,法庭首任庭长刘贵祥有几个重要的标签——“60后”、“副部级”、学者型、二级大法官。1963年出生的他是河南新乡人,法学博士,1987年从吉林大学毕业后,进入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1996年“不顾一切地踏进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并经历了多个部门、多个岗位的实践。2013年6月,刘贵祥调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2014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运行模式创新

  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

  第一巡回法庭诞生于全国贯彻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背景之下,其机构设置、运行模式完全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

  除了实现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之外,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只能由主审法官组成。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在审判权力运行方面,巡回法庭不设固定的合议庭和固定的审判长。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在监督机制方面。为加强监督,巡回法庭设专职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机制,强化防范司法腐败的机制。

  “为了防止法官与地方形成利益关系,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全部由最高人民法院选派,与地方没有任何关系,且每两年轮换一次。”孔祥俊说。

  与此同时,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巡回法庭工作,下一步将完善网上投诉和举报机制,加强对巡回法庭工作的司法巡查和审务督查,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记者 赵杨 戴晓晓 徐林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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