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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拟设合议庭 指导环境资源案件审理

2015年01月30日 10:4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1月2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座谈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省法院汇报指出,我省拟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借助广州海事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审理全省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同时在粤东、粤西和珠三角各指定一个中级法院来进行非海洋类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继兴在会上强调,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社会各界应当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确保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到全面、深入、透彻,将宣传普及工作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深入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宣讲,把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制度设计讲深讲透,保证正确理解和准确实施。

  广东环境资源案以民事、行政案件为主

  根据条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主要是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那么,广东的环境污染案件有多少?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在座谈会上表示,广东已于去年开始全省法院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摸底调研。“从初步摸底结果来看,现在的环境污染案件实际上比较少,如果要把资源类的案件放进去,会多一点。”

  谭玲提到一组数据:从2012年到2014年7月,我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民事案件有3900多宗,刑事案件不到2000宗,行政案件有3200多宗。

  “这意味着9000多宗的案件基本上是民事和行政案件占大头,刑事案件较少。而据省法院了解,福建和吉林两省的刑事案件比较多,因为森林砍伐盗伐和野生动物这两类比较多。”谭玲分析。

  “如果我省审理跨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民事案件,必须要经最高法批准。”谭玲说,下一步调研报告完成后,有了结论,省法院会就相关事项向最高法报批。最高法批准以后,公益诉讼的民事案件才能跨行政区划来指定受理。

  省法院拟设合议庭指导环境资源案件审理

  我省计划设立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会有什么样的架构?省法院和地方法院或将有一些动作。但谭玲指出,“根据调研报告的初稿,目前只是有一些初步想法”。

  谭玲介绍,省法院机关这几年受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只有200宗,数量不多。因此,省法院机关拟设立一至两个专门的合议庭,来指导全省相关案件的审理。

  “在我省三级法院中,省法院主要是再审申请和申诉案件,一审二审案件大部分可能主要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有一部分二审案件可能在省法院,但目前来讲不是很多。”谭玲解释。

  城区法院拟设环境资源审判法庭

  根据省法院相关调研报告的建议,广东是海岸线很长的沿海省份,目前涉及到海洋污染的问题,我省拟借助广州海事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来进行全省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非海洋类的环境资源案件,准备在粤东、粤西和珠三角各指定一个中级法院来进行集中管辖。

  “在上述四个法院之下,考虑再指定四个基层法院,对某些一审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同时,位于城区的人民法院,可以改造成专业的环境资源类人民法庭来进行案件审理。”谭玲说。

  然而,就实际情况而言,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情况也有所差别。

  谭玲举例说,珠三角地区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特别多,比如近三年来佛山环境资源类的民事案件是760多宗,刑事案件只有60多宗。但在欠发达的粤东西北地区,资源类案件比较多,比如河源的刑事案件这三年100多宗,民事案件为0。“情况不一样,审判机构的设置问题,案件管辖的性质问题,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她说。记者 辛均庆 通讯员 任宣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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