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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嫌犯”被补充侦查20年需倒查责任

2015年03月25日 09:5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背负“命案嫌犯”长达20年,不仅对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破坏了刑事法治的程序公正。责任倒查不仅是为回应受害者诉求,更是为未来者提供镜鉴。

  据报道,22年前,湖北荆州公安县个体户龚道新被控绑架杀人一审获死刑,湖北省高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后,案件却被退回当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达20年。在去年底获得33万元的国家赔偿后,龚道新于日前向荆州公安县公安局书面提出两项要求:赔偿和追究当年办案民警责任。

  补充侦查20年,这或可载入执法“吉尼斯纪录”。虽然此案发回重审在1994年,但龚道新在看守所内苦苦等了近三年均无结果。期间,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补充侦查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据此,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案原本应在法定程序内侦查终结,或是有新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遗憾的是,龚道新不仅苦等了近3年,还在被取保候审一年后就被长期搁置起来,一顶“嫌犯”的帽子一戴就是20年。

  弃法定程序于不顾,让一个查无新证的人背负“命案嫌犯”长达20年,不仅对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破坏了刑事法治的程序公正。其犹如败坏了法治的水源,向社会传递出执法公器不守规矩有多可怕。真正令人寒心的是,本案历经20余年,执法者换了一茬又一茬,国家法治也在不断进步,刑事诉讼法都经历了两次大修正,龚道新也多次要求解除对他的取保候审,为何就没有得到及早纠正呢?从中折射出人权在一些执法者眼中的分量之轻。

  每一次类似事情的发生,我们都能从制度上找出不少有待改进的缺陷。例如本案,凸显出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过程的监督缺失,在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监督并没有及时跟进,法律上也没有设计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的必要反馈程序。还比如,刑事执法中的诸多问题,总是与执法者的观念、素质相关,

  而目前作为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侦查力量,公安人员并没有纳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准入门槛,这也导致了立法的文明进步撼不动传统凭经验习惯执法的心理。这些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当然具有改革完善的重大意义。但从实践效果看,如何让执法者真正对人权产生敬重之心,对法定程序产生遵从之意,或许还是需要从责任倒逼着手。

  滥用刑事侦查权,随意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这些现象光靠国家赔偿不足以纠治,暗藏在执法者内心的强权意识,甚至在单位的额外赔偿下不断膨胀。只有将责任落实到个人,真正激活错案终身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将立法确认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文明规则,深深烙印在执法者的内心。说到底,这种责任倒查不仅是为回应受害者诉求,更是为未来者提供镜鉴。(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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