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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院长详解起诉政府案:先查是否有委屈

2015年06月05日 14:47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自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至今已有一个月。今天上午,法晚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自建院之初便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截至今年5月20号,民告官案件共立案410件,占收取材料的近9成。

  该院院长吴在存介绍,在四中院“第一案”中,原告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撤诉申请。合议庭未当庭准予撤诉,而是进行审查,排除其由于外在压力而委曲求全的可能。

  案情

  不服事故处罚

  十六局起诉密云政府

  据介绍,该案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密云县人民政府安监行政批准案。

  2014年7月,在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位于密云县的一处露天货场内,一名工人在装卸作业中受电击死亡。随后,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中铁十六局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规定,中铁十六局被处以十万元罚款。

  对此,密云县政府批复同意上述报告。中铁十六局不服密云县政府所作批复,诉至北京四中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中院受理该案后,由院长吴在存担任审判长,于2月10日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密云县副县长出庭应诉,5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原告申请撤诉 法院查是否委曲求全

  在中铁十六局针对密云县政府所作批复提起行政诉讼之前,事故死者家属于2014年9月以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等两家公司和一家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102余万元。

  四中院受理中铁十六局诉密云县政府的案件后,密云县法院裁定中止上述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一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铁十六局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撤诉申请。合议庭未当庭准予撤诉,并在庭后对原告申请撤诉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核实,排除其由于外在压力而委曲求全的可能。

  法院先后两次前往密云调解,促成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确定了民事诉讼案中三被告的各自赔偿责任。

  目前,中铁十六局等二被告的赔偿款已实际付清,另一被告的赔偿款将于6月15日前付清。此外,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也撤回了对密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诉。(记者 王子薇)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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