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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书记谈破坏选举案:党委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2015年06月08日 11: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衡阳书记谈破坏选举案:党委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访谈现场

  中新网6月8日电 湖南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亿龙近日在接受专访谈及衡阳破坏选举案时称,衡阳破坏选举案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各级党委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所酿成的恶果。

  李亿龙是在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察厅官方网站“三湘风纪”专访时表达上述言论。

  有记者问,2012年底至2013年初,衡阳发生了影响严重、性质恶劣的破坏选举案,请问这对抓好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有哪些深刻教训与启示?

  李亿龙称,“我是2013年4月到衡阳工作的,全程参与了破坏选举案的调查处理。痛定思痛,深刻反思,我认为,衡阳破坏选举案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各级党委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所酿成的恶果。”

  他表示,较长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党组织对干部教育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甚至放任自流。部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敢担当,明哲保身,忘记了职责,违背了法纪;奉行好人主义,对干部表扬得多、批评得少,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整治不力、查处不严,甚至捂着盖着、哄着护着,使政治生态不断恶化、累积问题集中爆发。

  李亿龙强调,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深刻教训启示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地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和权威,坚定不移地从严管党治党,坚定不移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定不移地抓好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把主体责任扛稳、抓牢、做实

  ——专访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亿龙

  近年来,衡阳市委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责任意识,切实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全面从严治党,狠抓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各级党组织把主体责任牢牢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近日,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亿龙就如何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接受了三湘风纪网的专访。

  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请问您对此是如何理解的?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关键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我的理解是:首先,这是履行党章赋予职责的根本要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党章总纲规定:“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明确党委主体责任,是对党章基本要求的回归和落实,对党委职责定位的厘清和规范。

  其次,这是从严管党治党的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题中之义。过去,一些党组织认为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上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情况不管不问,当“甩手掌柜”;有的党组织书记不敢担当,对一些歪风邪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捂着盖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作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内容予以明确。落实主体责任,就是要牢牢抓住责任制这个龙头,把好责任关口,强化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束。

  再次,这是深化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四风”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病去源在、树倒根存,很大程度上停留在“不敢”上,没有完全做到“不想”。转变作风到了节骨眼上,乘势而上,就能巩固和扩大成果;稍有松懈,就可能前功尽弃。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有利于持续用劲推进作风建设,为进一步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从政环境提供强有力保障。总之,我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扛稳、抓牢、做实,牢牢牵住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 

  问:您认为如何才能抓好党委主体责任落实?

  答:抓好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关键要做到“三个不能”:一是党委不能松手,要严格抓、经常抓。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常研究、常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守好“主阵地”,种好“责任田”。二是党委(党组)书记不能甩手,要亲自抓、主动抓。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直接责任、首要责任,必须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善于履职,既挂帅又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真正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时刻记在心里,抓在手上。三是班子成员不能缩手,要直接抓、具体抓。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其应尽之责、分内之事,不能碰到问题绕着走,必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问:衡阳市在抓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方面有哪些经验做法?

  答:近年来,我们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的党委主体责任五个方面总体要求,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是抓责任分解。市委先后出台了《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表》《市直责任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和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分工意见》,做到责任到岗到人;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做到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推行“一述两谈双报告”制度,每年对县处级党政正职开展述廉评议,对县市区、市直单位“一把手”就落实主体责任进行集中谈话;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实行责任倒查、一案双查,2014年全市共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24人。

  二是抓纠风治乱。把纠风治乱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从点上突破专项治理,从面上加固监督检查,重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2014年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254件,处理320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27人,党风政风为之一新。

  三是抓案件查办。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查处一切的腐败案件,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2014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99件,结案802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213人。

  四是抓选人用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遵循习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五项标准和省委提出的“好干部”四项标准,出台了《衡阳市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一批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群众公认的干部提拔到重要领导岗位,激发了广大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

  五是抓标本兼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着力加强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岗位教育,让干部不想腐;着力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末位表态等制度,让干部不能腐;着力加强纪律审查,让干部不敢腐。

  问:2012年底至2013年初,衡阳发生了影响严重、性质恶劣的破坏选举案,请问这对抓好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有哪些深刻教训与启示?

  答:我是2013年4月到衡阳工作的,全程参与了破坏选举案的调查处理。痛定思痛,深刻反思,我认为,衡阳破坏选举案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各级党委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所酿成的恶果。较长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党组织对干部教育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甚至放任自流。部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敢担当,明哲保身,忘记了职责,违背了法纪;奉行好人主义,对干部表扬得多、批评得少,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整治不力、查处不严,甚至捂着盖着、哄着护着,使政治生态不断恶化、累积问题集中爆发。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深刻教训启示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地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和权威,坚定不移地从严管党治党,坚定不移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定不移地抓好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问:针对当前官场“为官不为”的现象,衡阳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答:当下反腐形成高压态势,“为官乱为”得到遏制,与此同时,“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等“为官不为”现象有所抬头,严重背离了“三严三实”要求。我市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有效整治“为官不为”,出台了《衡阳市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办法》,向庸政、懒政、怠政“亮剑”,促进广大干部为官乐为、为官敢为、为官善为。

  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问责范围广。《办法》对工作落实不力、工作敷衍塞责、群众观念淡漠等3类16种“为官不为”情形作出详细问责规定,为“为官不为”行为画出了红线、设立了雷区。二是问责方式多。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10种方式。三是追责力度大。对群众反映、媒体曝光出来的问题一律严肃处理,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那些“太平官”“逍遥官”“糊涂官”受到震慑、没有市场。今后,我们将继续保持作风整治高压态势,严惩“为官不为”行为,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履职、干净干事、勇于担当的干部队伍。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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