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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撬机动车牌照敲诈 550元换来刑期8个月

2015年06月10日 21: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重庆6月10日电 (记者 刘贤)盗窃他人汽车牌照后,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受害人拨打而索要钱款,王某某以这样的方式获得550元。但这尚未达到一般盗窃罪量刑额度的区区550元却换来8个月刑期。记者10日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审判决中,被告人王某某是以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加油站、公路边和车站附近是王某某等人作案的主要地点。他们凌晨在重庆多个区盗取机动车牌照,并在现场留下写有联系电话号码的纸条,在受害人拨打后,向被害人索要钱款。

  约2个月内,王某某伙同黄某某、郑某某等人先后作案5次,盗取“黑”、“皖”、“渝”、“川”、“陕”字头机动车牌照共12块,敲诈受害人共计人民币5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为敲诈公民财物,盗窃机动车车牌12块,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王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予酌情从重处罚。

  尽管案值不大,但法官解说案件时强调,盗窃汽车牌照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国家机关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机动车牌照性质的认定是定罪量刑关键。机动车牌照是由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每一辆汽车法定编号的证件,具有国家权威性,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特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本案中,王某某盗取机动车牌照的行为,行为人为敲诈汽车使用者的钱财而盗窃车牌,其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

  普通的汽车牌照仅是一种权利凭证,只有在与机动车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其价值,一旦脱离车体,其本身作为一种财物的价值有限,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要求。因此,法院对王某实施的盗窃汽车牌照行为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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