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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试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

2015年06月18日 16: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贵阳6月18日电 (申筱丹)6月18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工作实施细则,计划在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8日期间,在贵州省多地开展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

  根据方案,此次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的地区为:毕节市(含威宁县)、贵安新区、息烽县、务川县、道真县、六枝特区、紫云县、关岭县、沿河县、玉屏县、榕江县、从江县、长顺县、三都县、望谟县、册亨县、晴隆县。

  贵州省计划在方案的主要实施阶段(2015年7月1日-2016年4月30日),完成救助保障对象审核、认定、公示;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建立运行即时结报体系,实施医疗救助保障政策并开展过程监督检查。

  在工作实施细则中,贵州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制定了特殊病种报销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人/年;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参合(保)成员,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达到100%等政策。

  方案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为重点,明确了救助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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