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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逃犯假开公司集资案开审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06月25日 09:2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深圳两逃犯假开公司集资案开审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多个城市成立数个分公司,以养老地产、股权转让等项目吸取资金。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不少老人拿出养老金投资却血本无归。本案涉嫌非法集资2亿余元,事发后两名被告逃往马来西亚,2014年被海外追逃。24日,被告人左某楼、赵某银涉嫌集资诈骗和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两项罪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被告以高额回报“设饵”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左某楼、赵某银分别使用伪造的周柏军、欧建生的居民身份证注册成立广州隆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众盈商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湖南古汉祥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古汉祥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被告人左某楼、赵某银作为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雇请耿某明(另案处理)、卢某敏(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他们通过派发传单、举办推介会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项目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两被告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检察机关统计,2010年9月起,湖南古汉祥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公司与欧某等1077名被害人签订相关投资协议,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47亿元。2012年10月起,古汉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开发高收益投资项目、发行原始股等为由,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共非法吸收王某林等232名被害人的存款近3455万元。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19日期间,深圳古汉祥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不特定群众宣传,与姚某生等150名被害人签约多个项目,非法集资2800多万元。

  案发后,左某楼、赵某银携款潜逃至马来西亚。2014年9月12日被扣解回国。被告人左某楼、赵某银归案后拒不交待非法吸纳的公众存款的去向,逃避返回资金。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楼、赵某银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左某楼、赵某银伪造他人居民身份证,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应当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24日的庭审现场,左某楼承认其购买了伪造身份证,先后成立数个公司。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记者/戴晓晓 通讯员/王东兴)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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