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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高速车祸 高速交警回应:司机未逃逸

2015年06月26日 18: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浙江丽水高速车祸高速交警回应:司机未逃逸
在施救车到达现场后,徐达贵拍下的现场照片。
红色别克车被烧毁的副驾驶座。

  中新网丽水6月26日电 (记者 徐小勇何蒋勇)近日,网络上一篇《浙江丽水公安副局长座驾高速肇事涉嫌换牌逃逸》的文章引起多方关注,“公安副局长座驾”、“换牌逃逸”的字眼异常吸引眼球。日前,中新网记者连夜赶到浙江省丽水市,实地采访当事各方,了解来龙去脉,还原事件真相。

  事故回放:数据记录还原现场

  2014年11月13日10时29分,G25长深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的2692公里+100米处,发生一起三车刮擦碰撞事故,驾驶浙K00521红色别克车的胡翼飞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胡翼飞是丽水市环保局的一名公务员,2013年由丽水市下辖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八都中队调入该局。6月25日,死者父亲胡寿奎告诉记者,死者当天是向环保局请假,回原单位处理以前遗留下来的案件。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总队丽水支队提供的材料显示,事故当天10时33分,高速交警指挥中心接到肇事驾驶人陈宝明的报警电话;10时34分,安吉星系统上海总部向丽水高速交警指挥中心电话报警,称三分钟前接到胡翼飞驾驶的浙K00521车辆异常情况警报,且向胡翼飞拨打电话无人接听。

  10时36分,正在巡逻的民警叶君炜和项昌贵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赶往现场处理。10时37分,高速施救、养护等相关部门也接到通知赶赴现场处置。

  10时47分,赶到现场的叶君炜发现,现场停留有三辆事故车辆,其中车牌为浙KEE282的黑色本田车和浙K09086银色别克商务车分别停在快、慢车道,右侧护栏外有三名人员在等候处理,浙K00521号的红色别克车停在100米左右的前方,后经实际测量确定距离为91.5米。

  通过现场询问,民警发现等候处理的三人分别为别克商务车驾驶人陈宝明、乘员诸葛俭和黑色本田车驾驶人徐达贵,红色别克轿车当事人未在现场。民警随即前往红色别克轿车停车位置查看,诸葛俭等人也一同上前。

  叶君炜发现,红色别克轿车驾驶室车门已变形无法开启,通过车窗玻璃无法看清车内情况,后打开左侧后排车门,车内黑色烟雾瞬间涌出,无明火。车辆副驾驶座位有燃烧痕迹,车内内饰及玻璃熏黑,车内只有驾驶员一人坐在驾驶室位置,头靠在座位靠枕上,面部熏黑,眼睛紧闭,系着安全带。民警对其大声问询,但驾驶人没有任何反应。

  10时52分,民警报告指挥中心,要求通知消防、救护车到现场施救,同时组织现场人员开展救援。10时55分许,民警从副驾驶侧将胡翼飞抱出车外,经观察无呼吸反应,于是迅速对其采取了心脏复苏等临时性的抢救措施。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后,驾驶人仍没有明显反应,遂马上安排警车将驾驶人迅速送往医院抢救。11时18分,警车到达龙泉市人民医院,医院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抢救,14时42分医院宣布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是否存在见死不救?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总队丽水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浙公高丽二认字[2014]第20003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陈宝明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引发该起事故的根本原因。陈宝明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翼飞无导致事故发生之过错,无责任;徐达贵无导致事故发生之过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总队丽水支队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胡翼飞死亡原因作法医学鉴定。2014年12月12日,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根据案情摘要、系统尸体解剖所见、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胡翼飞为生前吸入热空气引起窒息以及吸入毒气(一氧化碳等)引起窒息及中毒而致死。

  2014年12月28日,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技术分析及鉴定结论:浙K00521号小型轿车副驾驶座起火原因可排除轿车电路、油路和外来火源及车内其它火种引起,不排除系事故碰撞引发副驾驶座侧气囊爆开,爆开的气囊袋发生燃烧并造成副驾驶座起火燃烧。

  死者父亲胡寿奎认为,自己的儿子本有机会获救,但肇事者未进行及时施救,是一种见死不救的行为。

  6月25日,陈宝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当车子停下来之后,他询问了坐在副驾驶座后面的诸葛俭有没有受伤。诸葛俭告诉陈宝明,自己恶心想吐。随后陈宝明将诸葛俭搀扶下车,送到隔离栏外恢复。

  6月25日,诸葛俭告诉记者,当天他是准备到丽水下属的龙泉市陪同浙江省消防检查组检查消防工作。当天9点半左右,陈宝明到丽水市中心医院接上了他,自己“腰痛在做治疗”。事故发生时,他被撞懵了,恶心想吐,驾驶员把他扶下车,送到护栏外休息。

  陈宝明回忆,当时看到红色别克车的警示灯已经亮起,以为对方没什么问题,就报警了,报完警后,为了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他跑到后方示意车辆减速避让。

  记者在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总队丽水支队调看了过路大巴的行车纪录,证实事故发生后,红色别克车的警示灯确实在闪烁。

  陈宝明的说法与浙KEE282的黑色本田车驾驶人徐达贵2014年11月13日在交警部门作的《询问笔录》基本一致。徐达贵在笔录中称,当时别克商务车驾驶员在打电话报警,然后自己就走到了硬路肩上去了。他看到别克商务车驾驶员从路边树上折了些树枝放在车后的车道上,随后就到后方指挥交通,让经过的车子慢一点,几分钟后施救部门和交警就先后赶到现场。

  徐达贵在《询问笔录》中称,事故发生后,自己在车上呆了一两分钟才下来,前方一百米还有一辆红色的小车,没什么异常,“我以为他也是发生事故停在那里等交警过来处理”。

  警方回应换牌确认未逃逸

  途经事故现场的车辆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视频显示,肇事的银色别克商务车车牌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更换。

  6月25日,陈宝明告诉记者,这次出差是由局后勤部门安排用车,银色别克商务车是该局的侦查用车,浙K09086是该车的原牌照,因为案件侦查工作需要,该车还有一副浙K0792D的车牌。他当天出门时,确实没有按照规定把用于侦查的车牌换回原车牌。

  事故发生后,胡寿奎通过有关渠道已经获悉了牌照的事情,他说,用套牌车执行公务可以理解,但为什么在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要急于换回牌照?

  陈宝明告诉记者,对于当时换牌的原因,是“为了高速交警事故处理,得把车辆的真实车牌换回去”。

  此前有消息称,陈宝明更换车牌后涉嫌逃逸。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总队丽水支队二大队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民警陈伟琳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事故现场的行为。而在该起案件中,当事人陈宝明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协助其他人员撤离至路外安全地带、主动电话报警等候交警处理的措施,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总队丽水支队认定,2014年11月13日浙K09086号车驾驶员陈宝明存在“私自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和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2200元,记15分的处罚。

  事故发生后,原丽水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处长黄华龙参与协调了胡翼飞身亡后的相关善后事宜。黄华龙告诉记者,死者家属提出要给胡翼飞评定烈士、解决死者妻子工作调动以及大额的精神损失费等要求,丽水市公安局无法解决而调解不成。

  死者父亲胡寿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他部分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理赔,“但精神损失费要定了。”老人希望当事方能充分考虑胡翼飞家的实际情况,儿子身亡后,家里失去了顶梁柱,留下年幼的孙女需要照顾,而媳妇由于工作原因,需要经常上夜班。

  2014年12月31日,云和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陈宝明涉嫌交通肇事罪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15年5月19日,云和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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