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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驻四川单位司局级干部涉违纪一般由省纪委立案

2015年07月13日 09:30 来源:四川日报  参与互动()

  我省出台《办法》统筹联动地方和中央驻川单位纪检工作

  7月2日,我省出台实施《四川省统筹联动中央驻川单位纪检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筹推进、整体联动地方和中央驻川单位纪检工作(以下简称统筹联动工作)。《办法》提出,对党组织关系在四川的中央驻川单位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犯党纪的问题,一般由省纪委决定立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统计,全省现有中央驻川单位226家,其中,党组织关系在四川的206家,涉及8个省直部门、8个市(州)。中央驻川单位有党员58万余名,占全省党员总数的13%。

  按照《办法》规定,统筹联动工作由省纪委负责组织协调。根据中央驻川单位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确定归口牵头单位,实行归口联系、归口负责、归口组织实施。归口牵头单位承担所联系中央驻川单位统筹联动工作协作配合、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职责。同时,发挥地方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建立健全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与推动统筹联动工作机制。《办法》提出的统筹联动工作内容包括日常工作联动、办案工作联动、党风廉政(洁)建设联动等方面。

  办案工作联动方面,《办法》提出对中央驻川单位党员干部涉嫌违犯党纪问题的信访受理、纪律审查、案件审理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信访受理上,省纪委对收到检举控告中央驻川单位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信访举报件,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机构;收到检举控告中央驻川单位处级或者相当于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信访举报件,转各归口牵头单位处理。

  纪律审查上,对中央驻川单位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犯党纪的问题,一般由省纪委决定立案,另有规定的除外。立案报批参照省委管理干部立案报批程序实施,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机构和归口牵头单位。对中央驻川单位处级或者相当于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涉嫌违犯党纪的问题,一般由归口牵头单位或者中央驻川单位纪检机构决定立案。

  案件审理上,省纪委、归口牵头单位对中央驻川单位党员干部拟给予党纪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征求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意见。省纪委、归口牵头单位给予中央驻川单位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移送相关材料,由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在党风廉政(洁)建设联动方面,《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规范党纪教育、党员监督、作风督查、责任考核等联动工作。在党员监督上,由省纪委机关、归口牵头单位、中央驻川单位纪检机构协同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在作风督查上,协同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等工作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短评

  协同推进纪检工作规范化无盲区

  □陈松

  省委制发《四川省统筹联动中央驻川单位纪检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改革的精神和制度的形式,全面总结提升实践探索成果,积极构建地方纪检机关与中央驻川单位纪检机构协同推进纪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工作体系,这是我省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域发展、创新发展重要之举,必将为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要求写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办法》着眼形成合力,全面构建起组织体系。着力解决了地方纪检机关和中央驻川单位纪检机构工作联系不紧、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级联系的统筹联动工作组织体系。

  《办法》着眼严格执纪,全面规范纪律审查,以《案件检查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为依据,以党的组织关系在四川为前提,全面规范了地方纪检机关与中央驻川单位纪检机构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权责和流程。《办法》明确了信访受理主体,划分了纪律审查权责,细化了案件审理流程,是党内法规制度的准确把握和在执行层面的全面规范,有利于改变传统体制机制运行惯性、思维定式造成的制度虚设,扫除监督执纪问责的盲区,把从严管党治党要求全面落实到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

  《办法》明确规定,地方与中央驻川单位纪检机构协同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通报典型案例。这是我省着眼强化监督,搭建地方与中央驻川单位纪检机构党风党纪监督互动平台的有力举措,将进一步加强地方纪检机关与中央驻川单位纪检机构的协作配合,促进队伍更加清正、纪律更加严明、作风更加过硬,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记者 陈松)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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