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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名中学生溺水 同伴受到惊吓未呼救引争议

2015年07月14日 07:4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记者昨日从四川省广元市警方获悉,12日下午,在嘉陵江广元流域有两名中学生下水游泳不幸溺水失踪。据悉,两名溺水者在险情发生后,同行游泳的其余4名同伴受到惊吓选择了沉默,没有报警没有呼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当天19时许,昭化派出所接到警情:昭化区元坝镇居民苟某某在嘉陵江边发现衣服、鞋子等物,可能有人下水洗澡没有上来,请求出警核实。民警迅速赶到江边展开调查,得知其衣物为昭化镇石盘村张某及大朝乡五堆村催某所有。经过多方走访核实,12日下午3时许,张某和催某与昭化镇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饶某某一行6人(当地某初级中学学生)到昭化古城战马场外的嘉陵江洗澡,其间,张某和催某溺沉,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饶某某见状立即上岸,由于受到惊吓4人没有报警呼救,匆匆回家。

  事发后,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搜救,及时联系失踪者家属。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没有发现两名失踪者。

  “面对两个同伴溺水,其他四个孩子却无动于衷,采取逃避和隐瞒的行为,致使溺水同伴失去了生还可能,实在令人痛心不已。”“同伴负有救助义务,溺水孩子自身也有过错。”……针对4名中学生在面对两名同学溺水遇险后没有及时呼救报警,而选择了逃避做法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律师说法 结伴同行莫忘扶助

  “从法律角度来看,6个孩子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约外出玩耍期间,相互之间有提醒注意安全、相互扶助的义务。”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法广认为,在同伴遇到溺水危险时,其他伙伴没有实施救助义务,其不作为与同伴的溺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溺亡的两个小伙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不顾安全到没有安全保障的江河游泳致溺水身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由于具有过错的孩子未成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见死不救致人死亡,往往涉嫌一个可怕的罪名——故意杀人罪,刑法学上称之为‘间接故意杀人罪’。但是此事件中的见死不救的4名学生是未成年人就不构成犯罪。”唐律师介绍,就本案来看,行为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认知判断能力和救助能力有限,同时,这四个孩子在主观心理上并不希望发生溺水同伴死亡的结果,不具有既不追求也不反对的主观放任心态。而不作为的犯罪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能够履行为前提。为此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这个悲剧带给我们的是深刻的警醒和沉痛教训。”唐律师呼吁:结伴同行,莫忘扶助义务,这是道德品质的底线,也是法律责任的要求。(钟欣)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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