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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组织犯罪集团境外走私4万吨柴油 被判14年罚5千万

2015年07月24日 17: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7月24日电(于从文 谷华)江苏兴化一硕士研究生周某,租赁海油船并雇佣工人至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从境外船舶上驳载4万多吨柴油,过驳后未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偷运至江苏销售,偷逃税款8千多万元。24日,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

  周某是江苏兴化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2013年5月至8月,周某租赁“顺开228”、“元翔168”、“宇顺108”等海油船并雇佣人负责驾驶上述海油船至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东经123-125度、北纬31-33度),从境外船舶上驳载柴油,过驳后在未办理任何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偷运进境。

  后经唐某联系安排,上述海油船将走私柴油运至江苏浏河志兴码头,过驳给内河油船,转运至江苏泰州市兴化境内,在兴化江海公司码头和吴某负责管理的兴化港务有限公司城南码头,部分走私柴油由周某、唐某销售给翟某、李某等人,大部分走私柴油由邱某、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油罐车运至内地销售。周某等人在此期间经浏河志兴码头走私进境柴油共计34014.226吨。

  2013年8月至9月,周某决定将走私柴油进境地点转移到盐城市大丰境内,其指使顾某到大丰境内寻找卸油码头、卸油工人和油罐车过磅磅房并负责管理,同时“顺开228”、“元翔168”、“宇顺108”海油船负责人和船长,继续受周某指使到外轮油船上过驳台湾柴油偷运进境。周某、顾某还共同出资购买“江苏液1076”内河油船、周某承租“俞垛油828”内河油船用于走私柴油的临时装载和存储。在此期间经大丰市境内码头走私进境柴油共计7807.710吨。

  2013年9月22日,“顺开228”海油船及“江苏液1076”、“俞垛油828”内河油船在大丰市王港河码头过驳走私柴油时,被盐城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现场扣押三艘油船及船上柴油825.740吨。次日,周某因得知“顺开228”海油船被查获,遂指使正在驶往大丰的“元翔168”海油船驶至浏河志兴码头,由唐某于9月底将所载柴油联系销售,此次走私进境柴油共计896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等人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运柴油进境,偷逃国家进口环节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周某等人为共同实施走私柴油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周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在本案柴油走私犯罪活动中,负责联系走私柴油的货源、租赁用于走私的海油船、雇佣人员参与走私,并对海上接油、境内驳载、码头管理、柴油销售、帐务管理等各走私环节进行人员分工,组织指挥了全部走私活动,共计走私柴油42717.936吨,偷逃国家进口环节应缴税款83062475.98元。

  7月24日,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被告人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其他参与走私人员也收到相关刑罚。

  该案用于走私的作案工具“顺开228”船、“江苏液1076”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盐城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置。偷逃国家进口环节应缴税款人民币83062475.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家税务机关。同时继续追缴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扣押的825.740吨走私柴油的变卖款项人民币3949833.87元、依法冻结的涉案账户金额合计人民币3182012.98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盐城海关缉私分局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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