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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中国刑案羁押率偏高 嫌犯被羁押时间过长

2015年08月05日 03:3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孙静)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昨日表示,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羁押率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过长。为增强纠防实效,日前印发文件专门规定了两条追责条款。

    最高检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在解释制定该《规定》的初衷时,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表示,依法及时获得审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这项权利尤其重要。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羁押率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过长。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羁押3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共计1845件4459人,目前已清理纠正1766件4299人,尚未完全纠正的久押不决案件绝大部分进入新的诉讼阶段。

    该负责人表示,久押不决案件的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在清理纠正过程中发现,前清后超、边清边超问题依然存在,对清理纠正工作成效打了很大折扣。主要原因是对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责任不清,追责不力。

    为防止问题的反弹和增强纠防的实效,本次专门规定了两条追责条款。

    其中,第17条规定,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负有监督职责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而未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18条规定,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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