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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门头沟旅游局原局长贪污470万元获刑15年

2015年08月06日 04:5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近日,门头沟区旅游局原局长张久振贪污一案终审宣判,其因以解决区旅游局经费缺口为名,多次向某单位和他人借款,后在清偿时将470余万元公款据为己有,被检方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处张久振有期徒刑15年,并责令其退赔450万元。张久振上诉后,被终审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59岁的张久振是山东烟台人,曾任北京市门头沟区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协常委。

  检方指控张久振利用职务便利,以区旅游局的名义向王某全、王某玲等人及对方单位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张久振在参与旅游局欠款清偿工作组时,又从中骗取公款470万元。其中,向王某全及其经营的公司借的200万元、向王某玲及其经营的公司借的40万元被张久振占为己有。他将这240万元列入区旅游局因公支出费用的欠款,然后用公款还了“私债”。除了上述的240万元外,张久振还承认了自己帮助王某玲非法占有公款230万元。在庭审时,张久振称“向王某全借的200万元给在加拿大的女儿买房用了”。

  一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后,张久振提起上诉。除了对贪污金额有异议外,其称一审判决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属适用法律错误,也未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从而导致对其量刑过重。北京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张久振所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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