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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暴现象相当普遍 不少人认为打妻儿是家务事

2015年08月10日 08:43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

  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目前,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2013年10月,全国妇联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中显示,24.7%的女性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另外,老人、小孩、残疾人也不同程度地遭受过家庭暴力。

严重家暴频现 撕开“家丑不外扬”遮羞布

  2011年9月5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妻子李金在微博上曝光了丈夫向她施暴的多组图片和文字,一下子把这个著名英语教育专家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网友称“李阳原来如此疯狂”。此后历时一年多,“李阳家暴门”离婚案方有结果。法院认定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准予李阳和妻子李金离婚。

  2012年5月28日,河北省衡水市的被告人许红涛因琐事在家中殴打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许二。此前,因许红涛经常打骂父母,其母已经被打得不敢回家。2天后,许红涛再次拳打脚踢许二,造成许二死亡。

  2013年4月25日,南京建邺西堤国际小区,80后丈夫吉星鹏酒后回家,怒砍妻子60余刀致死。妻子死时年仅22岁,留下刚出生100天的小宝宝。网友爆料称,吉星鹏是南京FSC超跑俱乐部成员,开一辆兰博基尼,家境殷实,爱好打游戏,嗜酒后有家暴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表示,我国的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私密、隐案率高等特点,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家暴的实际发生数远比进入司法程序、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多。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的崔丹丹是一名专职从事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的法官。她告诉半月谈记者:“在我去年判决的337起离婚案件中,有303起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描述自己曾遭受过家庭暴力。但这些案件最终都以民事的婚姻纠纷案件办理,没有走刑事程序,按家庭暴力案件办理。”

  身伤、心碎、经济控制皆属家暴

  虽然已经年过50岁,但河南省安阳市的吴先生并不认为殴打妻子并致妻子耳膜穿孔、肋骨骨裂等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而是“修理老婆,天经地义”。

  当下,不少人误以为家庭暴力仅局限于殴打家庭成员。但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全国妇联采用标准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殴打、捆绑、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性暴力(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精神暴力(以侮辱、谩骂、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行为)和经济暴力(通过对财产和家庭收支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目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反家暴面临现实困扰

  专家和司法实务界人士分析认为,当前我国反家暴的进程中仍面临许多现实困扰。一是传统观念影响。不少人还抱有男尊女卑的思想,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没必要上纲上线。而一些受暴者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女子要柔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思想,往往选择承受、隐忍等。然而,心理学研究表明,家庭暴力在没有得到及时制止的情况下,易反复、恶化,甚至引发“以暴制暴”等恶果。另外,家暴具有代际传递性,受家暴或目睹过家暴的未成年人容易人格变异,成为潜在的施暴人。

  二是客观环境影响。家暴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外人很难及时发现、制止。家暴行为一旦被外人发现,往往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

  三是法制体系影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赵筝自2009年7月从事全省法院系统妇女儿童维权的协调督办工作。他告诉半月谈记者,从国家立法层面看,已有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制止家庭暴力问题。从地方立法层面看,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以及17个地方规范性文件、2个地方司法文件、1个团体规定。此外,反家暴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继承法中也有间接性规定。但实际上,反家暴立法仍不完善。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案由及刑事罪名均无家庭暴力立案案由。

  河南省方城县法院2009年以来受理的1861件离婚案件中,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主张赔偿请求的案件370件,仅11件得到支持,支持率不足3%。

  反家暴立法提速

  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并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力救济途径,明确了公安、司法部门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职责。2005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暴问题进行了规定。

  2015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确立了公权力对家庭暴力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等原则,规范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现、干预机制,创设了接报单位负责制,明确了认定家庭暴力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确立了相关的量刑尺度,赋予了家暴受害人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今年7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反家暴法要解决的是当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如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因此,立法要重在建立救济机制和预防机制,确立一套操作性强、权利义务主体和处理程序明确的救济机制。(半月谈记者 李丽静)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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