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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违约金定太高没用 法院解析房屋买卖纠纷

2015年08月10日 10:4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购房违约金定太高 没用

  海淀法院就房屋买卖纠纷进行解析

  能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拥有一套自己的住房,是许多来京打拼者的梦想。然而在购房后,不少人却遇到“糟心”事儿。近日海淀法院针对两起常见的购房纠纷情况进行了解析。

  案例一

  逾期不迁户口遭起诉

  为了能让女儿上某重点中学,刘先生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学区房,价款5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蒋先生应于房屋过户后30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按日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刘先生支付完所有购房款,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蒋先生未按期将户口迁出。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迁出户口,并如约支付违约金。

  蒋先生称,自己新房还没下来,没法按期将户口迁出,希望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酌减。法院认为,蒋先生理应支付违约金。鉴于双方违约金标准过高,且蒋先生请求法院酌减,法院最终酌定蒋先生支付15万元违约金。

  -法官释法

  法院无权判令强行迁户口

  海淀法院法官卢秋表示,部分学区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限期迁出户口,约定了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和高额违约金,不过法院在判决时,会对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而且根据我国目前户籍管理政策,户籍管辖权是派出所,而非法院,法院无权判令强行将户口迁出。

  卢秋建议,一方面买房者可在合同中约定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条件,另一方面,提前查询房屋内现有户口情况,购房时将户口作为决定是否买房的因素之一。

  案例二

  买到“凶宅”起诉退房

  张女士诉称,2013年3月初,她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花费300万元购买刘女士所有的海淀区四季青镇的一套房屋,签订合同中,某中介和刘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没人居住,更没有出过事。张女士全家入住该房屋后,在和一位邻居聊天时,得知刘女士的丈夫曾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张女士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对装修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时间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刘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违背诚信原则合同可撤销

  卢秋称,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此,卢秋建议买房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就“凶宅”问题约定违约责任。此外签订合同之前,应多方面通过居委会、派出所、周围邻居、社区论坛等了解房屋情况,以免误买“凶宅”。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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