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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抢劫作案五次致四人死亡 法院判其死刑

2015年09月08日 09:4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系列抢劫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宝林刑满释放后五次作案,劫得现金、手机、小灵通以及黄金首饰等财物,致4名被害人死亡,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宝林,男,1963年9月出生,1982年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刑满出狱后,又于1995年1月伙同于会亭、张善福、魏凤岭三人(均已判刑)抢劫货车车主后逃匿。

  李宝林先后于2006年8月和10月、2007年1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原高新区石桥铺、九龙坡区杨家坪以租房需要看房为由,将被害人唐某、夏某、封某骗至出租房后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持铁棒猛击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后劫取财物逃离现场。

  2007年7月,李宝林在重庆市北碚区跟踪金银加工店店主黄某至其住处,趁黄某打开房门时,将黄踢入房内后持铁棒猛击黄的后脑致其倒地死亡,抢走黄某的黄金首饰等物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伙同他人作案1次,单独作案4次,劫得现金、手机、小灵通以及黄金首饰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李宝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94年刑满释放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李宝林在单独实施的4次抢劫中,为劫取财物,采用持铁棒打击被害人头部、持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等方式,先后致4名被害人死亡,且其中一次为入户抢劫,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重庆五中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宝林当庭表示不上诉。

  (郝绍彬 贾秀春)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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