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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猝死公交车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近60万元

2015年09月09日 09:2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让突发疾病者有更大机会活下去,需要急救知识、技能的普及,更离不开法律“敦促”下救助义务的切实履行。图片来源:广西新闻网

  丈夫下班乘坐公交车回家,却在临近终点时突发疾病猝死,其妻以公交公司司机、售票员未能及时发现,错过最佳抢救时机为由,向公交公司索赔;公交公司则以猝死者系因自身疾病死亡为由拒绝赔偿。

  错过“黄金急救期”而猝死,公交公司有没有责任?乘客因自身病因在公交车上猝死,责任谁担?发生在上海的乘客猝死公交车事件,经两级法院审理,给出了答案。

  男子猝死公交车

  佟启龙与妻子孙卓婧在上海打工多年。夫妻俩感情很好,育有三个儿子,一家人租住在青浦区朱家角镇。

  佟启龙在上海市中心的一家装饰设计公司工作,工作辛苦,离家又远,加班不能回家是常有的事。但他心疼妻子既要上班还要持家,只要有时间,他就赶回家,帮妻子分担家务。

  2014年6月8日至10日,佟启龙连续三天通宵加班没有回家。10日16点多,孙卓婧下班回到家与佟启龙通了电话,得知丈夫晚上回家吃饭,便在厨房忙活起来。

  17时17分许,佟启龙结束一天的工作,搭乘从上海人民广场到青浦区朱家角镇的沪朱高速快线公交车。

  17时20分,车子开动了,售票员罗某开始卖票。佟启龙买完票一直在座位上打盹。18时06分许,车辆驶至青浦区境内沪青平公路时,售票员罗某在其住家附近提前下了车。

  18时08分,佟启龙醒了。这时,车快到终点站了,佟启龙站起来,换到靠车后门的座位坐下,给妻子打了个电话,让她到车站来接自己。

  孙卓婧带着二儿子匆匆赶到车站,在车站外等候佟启龙。等了二十几分钟也没人影,孙卓婧心里开始有点毛。本想给丈夫打个电话,可是因走得匆忙,她出门时忘带手机了。

  久久等不到丈夫,孙卓婧只得返回家中拿手机。可是,再拨丈夫的电话,就无人接听了。直到18时46分,手机终于打通了,接电话的是一位陌生男子,对方在电话里告诉她丈夫在青浦客运站的修理厂那边,病情很重,让她赶紧过去。

  朱家角站与青浦客运站修理厂相距十多公里。孙卓婧很纳闷:丈夫是到朱家角车站下车,怎么会去了十多公里之外的修理厂呢?半小时前丈夫才和她通过电话,怎么会突然病重呢?

  当孙卓婧赶到修理厂时,看到警察在现场,而丈夫斜躺在车上。任凭她如何呼喊,佟启龙已没有任何反应。

  随后,急救中心的医生赶到现场,发现佟启龙已无呼吸、心跳。经诊断,其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家人向公交公司索赔百万

  丈夫好端端的,怎么会猝死在公交车上?从18时08分接到丈夫电话到18时46分打通手机得知丈夫出事,其间相隔30多分钟,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公交车司机和售票员有没有及时发现并救助丈夫?孙卓婧想看看监控视频,弄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她与公交公司交涉,被拒绝。于是,孙卓婧以自己、三个儿子及婆婆的名义,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06万余元。

  2014年11月21日,青浦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播放了涉案公交车当天的监控视频,还原了从佟启龙晕倒至孙卓婧得知丈夫出事这32分钟内发生的事情——

  18时14分许,公交车到达该次班车的终点站朱家角汽车站。停车后,乘客们纷纷起身下车,佟启龙想起身,却一头栽倒在座位上。此时,车上还有不少乘客。但是,由于佟启龙座位在后门前面的位置,被开着的后门挡住了后方的视线,从车厢后部下车的乘客看不到这个位置。而车厢前部分的乘客,大部分从前门下车,也很难注意到这里。其间,司机郁某也下车去交接了,只有佟启龙一个人斜躺在座位上不停地喘息、抽搐着,看上去十分痛苦。

  18时15分许,司机郁某交接完上车,在未检查车辆内是否有乘客未下车的情况下,即将车辆驶离朱家角汽车站。1分45秒后,车辆遇红灯停车,司机离开驾驶位往车厢后方走,终于发现歪倒在座位上的佟启龙。他推了佟启龙一番见没有反应,就没再理会,继续开车。

  18时29分,车辆开至青浦客运中心洗车场洗车,司机走向车厢后方关窗及捡拾车上的瓶子,又用脚触碰了佟启龙。见佟启龙仍然没有反应,他又下车了。不久,他再次上车推搡佟启龙,并打开佟启龙手机翻看后,见叫不醒佟启龙,又下车了。

  18时35分30秒,在洗车厂洗完车后,司机将车辆开至青浦客运中心的汽车修理厂后于18时36分下车。

  18时38分,司机用修理厂电话报警称:“在青浦汽车站,有一酒鬼叫不醒,已通知120。”报警后,司机又上车拉扯佟启龙,见仍无反应即下车。

  孙卓婧等人认为,佟启龙乘坐公交公司车辆到达朱家角汽车站,司机未仔细检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佟启龙身体异常情况,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机会,客观上剥夺了救治佟启龙的宝贵时间,违反了运输合同保证旅客安全上下车的原则;司机发现佟启龙不省人事后,不积极报警,也不积极送医,而是继续把车辆驶往青浦客运中心,再次延误了送治抢救时间,公交公司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因佟启龙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佟启龙乘坐公交时,因自身疾病而猝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交公司对死者进行了侵害。司机在18时38分并没有不顾佟启龙独自离去,而是报了警。对于乘客死亡,公交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司机郁某出庭作证。他说,2014年6月10日18时14分许,公交车辆到达朱家角汽车站后,他离车是向调度室交付路单;后来他发现佟启龙歪倒在座位上,推佟启龙后发现佟启龙无反应,见附近的垃圾桶内有一个啤酒瓶,以为佟启龙喝酒了,车辆行驶至客运中心修理厂后又推了佟启龙一下,还是以为佟启龙喝酒了,所以报警。但据他陈述,未闻到佟启龙身上有酒味。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近60万元

  青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和遇险的旅客。佟启龙乘坐公交公司所属沪朱高速专线公交车辆,与公交公司之间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当他身体出现不适时,公交公司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本案中,司、售人员的过错在于:售票员先于终点站下车,到达终点站后,司机在售票员不在的情况下,未检查所有乘客是否已全部下车,违反客运一般操作规程,未尽到注意义务,致未能及时发现已患病的佟启龙;司机第一次发现佟启龙歪倒在座位上时离佟启龙发病不到三分钟,其始终误判佟启龙系饮酒过多,未能及时寻找就近医疗机构急救,而是径直将车辆行驶至客运中心洗车,后将车辆行驶至客运中心修理厂,直到18时38分才报警,严重延误了救治佟启龙的宝贵时间。

  佟启龙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其身体因素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公交公司司、售人员违规以及不履行救助义务是造成佟启龙死亡的次要原因。公交公司司、售人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令公交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7.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公交公司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如下:其一,佟启龙的死亡系因自身疾病所致,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司、售人员非专业急救人员,对乘客的注意义务限于一般注意义务。佟启龙病发时,无亲属在场,其亦未向司机或身边乘客告知自己的病情,因此,司机对于佟启龙发病并不知情。当司机发现佟启龙后,作出醉酒的判断,亦是基于日常经验,并无过错。要求司机当场对佟启龙的疾病进行判断并实施急救,过于苛责;其三,在医院外发生心源性猝死的,患者生存率不超过15%。佟启龙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即便司机发现后及时送医,也难避死亡后果。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孙卓婧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卓婧等人则回应称,公交公司的司、售人员既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亦未对患病的乘客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具体表现为:其一,售票员在公交车行驶途中违规下车;其二,司机在公交车到达终点站后,未对车辆进行清场;其三,据车载监控录像显示,从司机18时16分发现佟启龙发病至18时38分报警,其间司机未采取包括报警、拨打120在内的任何救助措施。虽然佟启龙系因自身疾病死亡,但公交公司司、售人员严重违规且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一再延误抢救时机,最终剥夺了佟启龙生存的可能,故公交公司应对佟启龙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佟启龙与公交公司之间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1条的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于患有疾病的佟启龙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并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及公交公司提供的《公司乘务员工作守则》《公司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司、售人员应严格执行“一程一检”“一车一检”的规定。本案中,佟启龙乘坐的公交车行驶途中,售票员违反规定先行下车。当车到达终点站后,司机在明知售票员已提前下车的情况下,违反“一程一检”的规定,没有检查车上是否尚有遗留的物品以及未下车的旅客,致未发现当时已发病的佟启龙。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司、售人员未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

  据车载监控录像显示,自司机18时16分发现歪倒在座位上的佟启龙,至其18时38分报警,始终误认为佟启龙处于醉酒状态,其间既未报警、报120急救,亦没有将佟启龙送往就近医院治疗,确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公交公司上诉认为司机判断佟启龙醉酒乃基于日常经验,并无过错。但司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庭审中的证言均陈述其当时未闻到酒味,故司机作出佟启龙醉酒的判断,理由实为牵强;且即便佟启龙因醉酒而意识不清,司机同样应给予照料和看护,并不因此免除其法定救助义务。关于公交公司提出的要求驾驶员当场对佟启龙的疾病作出判断并实施急救,超出注意义务合理范围,因当时佟启龙已处于无意识状态,司机无论是报警、报120急救,或者就近将佟启龙送往医院,均在其能力和职责范围之内。

  虽然佟启龙死于心源性猝死,但公交公司司、售人员可以发现而未及时发现,能够采取救助措施而不作为,不仅违反其工作职责,也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导致佟启龙未能被及时送医抢救,且抢救时机一误再误。因此,对于佟启龙的死亡后果,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让突发疾病者有更大活下去的机会

  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

  猝死的病因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明的,根据临床经验,猝死主要成因是冠心病、心脏衰竭和遗传性心脏病,而患者病发时会心律不正,心脏突然跳得过快、收缩过速,而导致输出血液不足,令脑部和其他身体器官缺氧,心脏同时因停顿而死亡。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很多人的生活工作压力很大,精神紧张、生活不规律、经常熬夜等,都成为猝死的隐性原因。

  在我国,每年约有50多万人遭遇心脏骤停,而大多数突发事件都发生在医院外,因为急救人员无法及时赶到,错过黄金抢救时间而酿成悲剧,生存率不足1%。2014年2月,曾有一名IBM深圳公司管理人员梁某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出口的台阶上,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是一例公共场所猝死的典型案例。

  “在‘扶不扶’都成为社会问题的背景下,遇到有人突然倒地,有多少人敢去救助呢?”这句话,折射出当下心源性猝死大众救助体系的尴尬境地。然而,发生猝死事件后,“扶与不扶”“救与不救”,并不全是道德问题,有时还是法律义务。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公共场所,分为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和非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在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如公共道路,免费的公益区域、车站、码头、机场等管理范围之外的区域,如果发生猝死事件,路人“扶与不扶”“救与不救”,就只能由道德来规范,并不会产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在非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机场、营业性的场所等区域,因处于经营管理之下,人们一旦进入该区域,就与经营管理人成立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经营管理人就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预防猝死事件的发生,如加强区域的巡查、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完善猝死的应急救助系统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扶不扶”问题并存的,还有大众普遍缺乏心肺复苏常识。据了解,心源性猝死的黄金抢救期是发病后6至10分钟,每延误一分钟存活率就下降10%。如果等送到医院再进行施救,生还机会微乎其微。

  来自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专家则介绍,两地已完成心脏复苏常识的大众普及,从消防队员、警察、教师到学生,建立了完善的心脏复苏常识培训体系。而且,在机场、学校等公共场所,均安装了自动体外除颤器用以防猝死抢救。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田野 丛林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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