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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男子修复感情遭拒 杀害女友获死缓

2015年09月09日 13:39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 

  年近花甲的兰州男子高忠与女子高玲玲认识10余年,一起生活并共同在夜市摆摊。其间,女方提出分手,高忠找对方意图修复感情遭拒绝,于是便将其杀害。今年1月14日由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高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6294元。宣判后,高忠、被害人家属均不服,提出上诉。8月31日记者获悉,省高院就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认定,高忠与高玲玲于多年前结识后共同生活并一起在夜市摆摊谋生,在此期间,他向高玲玲借款数万元。2013年4月间,高玲玲提出分手后,高忠多次找高玲玲意图修复感情,但均遭拒绝。后高玲玲向男方催要借款,高忠逐渐产生憎恨情绪并多次发送手机短信进行威胁,继而产生杀死对方的想法。2014年1月16日16时许,高忠准备匕首、伸缩棍等工具赶到兰州市城关区西城巷高玲玲住处,等候其回家后一起进入室内。当高忠再次提起感情问题后与对方发生争吵,便将高玲玲杀死后逃离现场。高忠丢弃沾有血迹的衣服后,在城关区金地花园附近吞服安眠药企图自杀,被过路群众发现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使其获救。兰州中院一审认为,高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葛及经济纠纷,持械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案件系双方常年积怨蓄积及感情纠葛引发,综合该案其他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宣判后,高忠、被害人家属均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故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系化名)(兰州晨报 记者 董子彪)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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