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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车位卖25万-40万 居民嫌贵告江苏省物价局“不作为”

2015年09月17日 13:1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今年5月,由于认为开发商靠卖车位牟取暴利等原因,南京仁恒江湾城部分业主展开了一轮维权。如今,这起纠纷有了新进展,业主张女士拿起了法律武器。不过,她状告的并非开发商,而是江苏省物价局。昨天,南京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发商南京仁恒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席庭审。案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简单说

  事情是这样的

  业主 举报车位售价

  物价局 回应不违法

  业主 说物价不作为

  如果想知道案件的详细版本,请往下看——

  今年5月初,仁恒公司通知江湾城三期业主,告知将在5月23日、24日销售江湾城三期地下车位,车位价格最低区间为25万元至40万元,要求业主必须在进场两分钟内完成车位选择,当天签订车位《认购协议》时付清全部车位款。

  张女士称,业主们对开发商的行为表示强烈反对,但5月23日当天,仁恒公司还是卖了95个车位,并拒绝向业主们公示出售信息。

  今年6月份,包括张女士在内的10名业主,向省物价局和南京市物价局分别进行了价格举报,认为仁恒公司高价卖车位牟取暴利。

  6月16日,省物价局向张女士回复称,开发企业的车库、车位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消费者自愿选择是否购买。

  张女士对此非常不满,要求法院判令省物价局履行三项行政职责:测定并适时公布江湾城三期所属区域范围内地下停车位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对仁恒公司正在销售的江湾城三期的地下停车位的成本进行调查;查处仁恒公司在江湾城三期地下停车位出售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庭审直击

  1

  开发商高价卖车位为何“无须查处”?

  业主:物价部门不作为 物价局:车位价早就放开

  昨天,此案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张女士本人没到场,由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张女士认为,省物价局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对于仁恒公司车位销售行为,物价局没有履行价格监管职能,属于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纵容仁恒公司继续销售车位并牟取暴利的现象。

  “我们提交了举报材料之后,省物价局都没有调查,就回复说对于仁恒公司的行为无须查处,结果仁恒公司已于今年6月10日以网络销售方式,只给每个业主5分钟选择时间,逼迫业主就范,继续销售江湾城三期地下车位。”

  省物价局的代理人辩称,真正的情况并非像张女士一方看到的“一句话答复”那么简单。事实上,在接到举报后,省物价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局进行询问。发改委答复称,如果确实涉及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由属地的物价部门即南京市物价局进行查处,否则只需给出一般性的政策解释即可。

  省物价局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车位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不在江苏省定价目录中,物价部门无权干涉,才作出了“无须查处”的答复,“我们后来发现,原告曾向南京市物价局举报过,南京市物价局作出了同样的答复。”

  仁恒公司作为第三方出庭辩称,江湾城三期的车位价格是根据目前市场价,结合成本,参考了周边地区的车位价格而定的,小区车位数量配比超过1:1,如果业主没有买车位,目前也有临时车位可以停放。

  2

  车位租金政府能定,售价怎么就不干涉?

  物价局:租金定价授权有依据,和售价是两回事

  车位的租金是物价局定的,为什么车位的售价物价局又无权干涉了?原告律师提出质疑。

  对此,省物价局辩称,对于车位租金的定价授权来自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但是车位租金与车位售价是两回事,车位售价并不属于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范围。

  对于物价局的说法,张女士一方并不认可。“汽车也没有被列入目录,为何省物价局认定奔驰等大汽车公司的相关市场行为构成价格垄断,对其进行了高额处罚?”原告方律师举了例子。对此,省物价局则回应说,对奔驰汽车公司的处罚行为,依据的是《反垄断法》,针对的是全行业性垄断行为,不能类比。

  3

  车位销售中,开发商牟取了暴利吗?

  业主:价格明显偏高 物价局:车位不在“暴利目录”内

  张女士一方指出,仁恒江湾城卖地下车位的行为是牟取暴利,主要原因是仁恒公司为了建车位用于出售,没有达到人防部门对地下空间的建设要求,为此,仁恒公司补交了2800元/平米的异地建设费,但是其出售的车位价格高达15000元/平米,所以,其将必要的建设义务转化为了牟取暴利的手段。

  原告律师还指出,江湾城一期车位价格约15万元、二期车位价格约18万元,且一二期车位无论是在车位尺寸、车道宽度方面均优于三期车位。再有,江苏省有关规定中指出,超过市场平均价20%即为暴利,而江湾城三期的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小区车位价格。

  法庭上,省物价局辩称,国务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而这些商品和服务项目,是有国家目录的,“无论是国家还是省里,都没有把车位价格列入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目录。”

  省物价局代理人称,不在目录的商品,就无法取得其平均价格或是利润率,在没有基数可比较的情况下,也不存在高出平均价20%的说法。

  潜规则怎么破,听专家说

  这起案件牵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小区停车一位难求,车库再贵也得硬着头皮买,这已经成为许多有车家庭头疼的话题。那么,车位销售“潜规则”怎么破,昨天扬子晚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原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 

  车位价格放开,政府不应干涉

  2013年5月实施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原告方认为,既然政府为车位租金定价,就表明车库是一个重要的民生商品,政府应该将这一块管起来。

  这种解读是否正确?昨天,扬子晚报记者联系了当年负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的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原副主任刘克希。刘克希认为,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小区车位销售价格是国家明确放开管理的商品,连商品房的售价都放开了,政府难以干预车库的定价。

  刘克希表示,早在2009年,江苏就取消了商品房销售前的价格审批。现在商品房定价权交给开发商之后,价格由开发商根据成本、市场供求及周边房价自主制定,作为政府部门,更难以界定其是否属于暴利。

  刘克希建议,在车库的销售上,政府部门应该制定公平的规则:要求开发商在商品房开盘时将车库同步开盘,或是同步公布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让购房者在选择是否购房时,对配套车库的价格也做到心中有数,自由选择,如果你觉得这个车库价格不可接受,那就可以不买这里的房子,将整个交易双方摆在信息对等位置,才是公平的市场价格。他也希望开发商目光看得更长远一些,更加看重企业的形象和诚信。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大松:

  考虑车位再买车应成基本理念

  “如果你要求开发商以你能够接受的价格把车位卖给你,那开发商是不是也可以要求政府以他们可以接受的价格把土地卖给他们呢?”对行政法学和交通法治都颇有研究的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大松认为,这起案件反映出民间对于车位资源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

  “先考虑车位再买车,应成为一个基本的理念。”顾大松说,这个问题的重点还在于公共交通的普及和质量的提升。顾大松认为,国家发改委不久前曾经发过文,要从产业政策的角度来考虑车位的问题。“在保证能拿到车位产权证的情况下,建议业主们转变观念,不妨把停车位作为一种可以运营的资产来看待,可以实现增值的目的,也可以用于其他的经营。”(记者 罗双江 石小磊)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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