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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没离职就开新公司 被辞退还告老东家

2015年09月22日 10:2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老东家:员工违背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故而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

  法院:公司解雇合法,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在樟木头镇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的赵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未与老东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投资设立了新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职务。

  老东家以赵先生违背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关系。赵先生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诉请被仲裁庭驳回后又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雇合法,驳回赵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员工:无过错被公司开除

  赵先生称其1996年入职被告公司,2008年任制造科主任,2015年2月被公司解雇,其被解雇时的月平均工资为5379.6元。赵先生认为他自进入公司后,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任劳任怨,技术上精益求精,为被告公司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公司却于2015年2月6日借故开除他。

  事后他虽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恢复工作均未果,赵先生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樟木头劳动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没有支持其仲裁请求,他又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老东家补交从1996年10月~1999年12月份的社保费,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

  公司:违反保密义务

  赵先生的老东家则认为,制造科主任一职掌握着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赵先生担任制造科主任一职,在职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

  但事实上赵先生在职期间刻意隐瞒了原公司,私自投资设立了与被告经营范围完全一致的新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职务。

  赵先生的原公司提出,赵先生供职于公司长达17年,其现今包括设立公司所具备的所有的技能资源、商业资源、社会资源均来自原公司,其理应更加尽职地恪守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但是其在职期间却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为自己谋取利益,经营同类业务,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公司基于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属完全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解除合同合法无需赔偿

  法庭审理查明,赵先生在2008年1月1日与原公司签订了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公司的《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私自泄露公司机密或者兼任其他侵害本公司权益之工作者,应予以解雇处分。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对于雇主负有忠诚义务,为避免因劳动者利用在工作中获得的知识技能、经验技巧和信息等进行不正当竞争,雇主有权要求劳动者在雇佣期间不得至竞争企业兼职或者自营公司,以履行不竞业的义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现有证据,赵先生在公司工作多年,任职“制造科主任”较为核心的工作岗位,但在未取得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在工作期间另外设立从事相似业务的公司,违背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和基本的职业操守。用人单位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解除和赵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赵先生要求支付赔偿金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赵先生诉请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法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法院依法不予审理,赵先生可向社保行政部门寻求解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先生全部诉讼请求。(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曾维亮)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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