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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患从病房跳楼身亡 医院存过失赔24万

2015年09月24日 10:5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因为医生以快下班为由拒绝诊治,一名患者在医院治疗时,从病房跳楼身亡,而根据该患者过往的记录,其患有“妄想迫害症状”。病患的家属认为,医院在对死者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昨日从相关途径了解到,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般过失,判令医院担责两成赔偿24.7万余元。

  事件:住院患者冲入其他病房跳楼亡

  据了解,2013年3月,患者叶某到佛山某大医院就诊,医院以患者“上腹痛不适”安排其到7楼的消化科住院治疗,入院记录主诉为:“上腹痞满不适伴消瘦半年”;既往史中载明“1年前外地做生意失败后,有妄想迫害症状,失眠”。叶某妻子称,3月9日,患者又抗拒服药,病情加重,遂请求医生让心理医生对患者进行诊断,医生开了一张医嘱让患者去心理科找医生诊治。当日10时多,患者的亲属陪同其到心理门诊03室,轮到患者时医生以快下班为由拒绝诊治,要求其星期一再来。然而,在同年3月10日下午7时30分左右,叶某趁妻子去洗手间时,从自身病房冲出,冲入同楼层其他病房从窗口跳楼身亡。

  法院:医院存在一般过失 应担责两成赔24.7万

  在一审期间,经叶某家属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4年8月26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认为,叶某生前患有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医院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包括自杀预防措施、知情同意程序、转诊、会诊环节上,存在一般过失,这一过失行为与患者的自杀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的参与度为40%。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过高,应调整为20%,而叶某家属损失应为约117万余元,故医院应赔偿约22.7万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合共应赔偿叶某家属24.7万元。一审判决后,叶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酌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分责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据此,佛山中院近日终审作出判决,驳回叶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刘艺明)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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