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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为获有利判决 行贿深圳龙岗区法院副院长

2015年09月24日 13:13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 

  被告单位深圳龙岗布吉裕兴实业有限公司在布吉广场因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方面,和其他两家公司产生纠纷,公司老板朱裕坤为使案件得到有利判决,两次行贿龙岗区法院原副院长黄昌荣港元20万元,事后该案件在黄昌荣的帮助下,朱裕坤如愿以偿。昨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朱裕坤涉嫌单位行贿在南山区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2012年上半年,被告单位龙岗布吉裕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生布吉广场5、7楼的租赁合同纠纷,联顺公司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为在该案诉讼中获得有利判决,被告人朱裕坤在2012年6月送给龙岗区人民法院布吉法庭原庭长胡耀源(另案处理)港币10万元,又在2013年初送给龙岗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昌荣(另案处理)港元10万元,后在胡耀源和黄昌荣的帮助下,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联顺公司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裕兴公司得以继续租赁布吉广场的商铺。联顺公司不服上诉,龙岗区法院发回布吉法庭重审期间,联顺公司和裕兴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2013年上半年,深圳市晋尔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龙岗区法院起诉裕兴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晋尔雅公司与裕兴公司签订的布吉广场物业管理合同无效。朱裕坤为了拖延审判,争取时间申请物业管理资质并获得有利判决,于2013年7月,再送给黄昌荣港元10万元。在黄昌荣的帮助下,案件被拖延,但朱裕坤未能申请到物业管理资质,龙岗区法院布吉法庭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合同无效,但仍由裕兴公司继续经营管理布吉中心广场的物业,后裕兴公司和晋尔雅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物业仍由裕兴公司管理。

  检方认为,龙岗布吉裕兴实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共计港元30万元,应该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裕坤作为直接责任人,应该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官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裕坤对公诉人的指控供认不讳。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林清容)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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