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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敬老院一老人被殴致死 嫌疑室友成被告

2015年10月12日 14:21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敬老院一老人被殴致死

  嫌疑室友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其家属与养老院被诉赔偿

  嫌疑室友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其家属与养老院被诉赔偿

  入住敬老院十余天后,年逾九旬的老人被人殴打身亡。但被警方认定为嫌疑人的同屋舍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刑事受审条件。于是,老人的亲属将舍友及其女儿、敬老院一同诉至昌平法院,索赔40余万元。今天上午,本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

  耄耋老人被殴打身亡

  今年3月11日,尹老先生(化名)在儿子尹航(化名)的安排下,入住了昌平区南口镇敬老院,与年逾七旬的王大爷(化名)成为室友。虽然已是九旬老人,但尹老先生精神矍铄,入住敬老院时身体也很健康。

  “尹老先生从来不出来打饭,都是王大爷帮他打回去。”护工王先生说,两位老人的关系很好。但不幸发生在十几天后,3月24日早上,尹航照常前去敬老院看望父亲。刚刚走进父亲居住的房间,就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尹老先生倒在地上一动不动,床上、地上满是鲜血。同屋的王大爷从床上起身,他的身上、手上也满是血迹,地上还扔着一根被打折的拐杖。

  慌了神的尹航赶紧跑去找到敬老院王院长,两人立刻报了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尹老先生已经不幸身亡。

  “后来我们才知道,以前王大爷在敬老院就发生过殴打别人的暴力事件。”尹航说。但敬老院对此予以否认。

  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鉴定,尹老先生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警方认定,尹老先生的死是被王大爷殴打所致。但经鉴定,王大爷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受审条件。目前,王大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仍在侦办中。

  “我父亲有点小脑萎缩,发展的话会是老年痴呆,生活完全能自理,就是记性不太好。”王大爷的女儿表示,她曾经带父亲检查过,结果只是有些抑郁、焦虑,并没有严重的精神疾病。

  由于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尹老先生的妻子、儿女共六人将王大爷及其女儿、南口敬老院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刑事案件仍在侦查

  今天上午,案件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除尹老先生的妻子因年逾八旬,行动不便外,另外五名原告均来到了法庭,王大爷及其女儿也亲自参加了庭审。

  原告认为,对尹老先生的死亡是王大爷造成的这一事实,警方已有认定。而敬老院因管理不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原告起诉称王大爷殴打的事实,还缺乏事实依据。”王大爷的代理律师首先对尹老先生的去世表示了同情,但他认为,截至目前,警方仍在对这起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王大爷目前也仅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仍没有明确的结论。“究竟是谁造成了尹老先生的死亡,现在还不能确定。”

  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同一事实,刑事案件应该先于民事案件审理,因此王大爷的律师认为,今天开庭的民事纠纷,应该待刑事案件办结后再行审理。

  敬老院称伤害行为免责

  敬老院则辩称,其在管理中已经尽了入住托养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义务,其和王大爷的侵权行为间不存在共同故意。而敬老院为每位入住的老人都配备了呼叫器,护工王先生出庭作证称,如果有什么突发情况,老人按响呼叫器,他手中的设备就会有显示。

  但事发突然,尹老先生并没有来得及按响呼叫器。对于这种突发事件,敬老院表示他们也无法预测。

  护工王先生说,当天晚上他也正常巡视,但因为王大爷以前说他晚上睡觉轻,不让护工进入房间,因此王先生仅在房间外查看,“两个多小时巡视一次”。

  但在原被告的询问之下,王先生开始回避自己巡视频率的问题,而是不断强调“老人都有呼叫器”。而当天早上,他也发现了尹老先生的异常,但他到院长处汇报时,尹航已经在院长办公室了。

  “虽然这样说有些不妥,但本案的发生也不排除死者本身的过错,案件侦查尚未有结论。”在入住通知书中,敬老院已经声明对于发生的伤害行为,敬老院是免责的,故其不应承担原告诉称的连带责任。

  “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你的安全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免除的。”原告认为,老人仅入住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故,敬老院显然有管理不善的情况,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案例链接

  2012年,上海宝山区法院曾判决过类似的案例。入住养老院的吴大爷不幸被三级智力残疾的室友时某用钝器击打头部致死,但因时某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在被警方刑事拘留后释放。后死者家属将时某及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2万余元。

  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院对时某的智力障碍情况有充分了解,应当履行高度注意的义务,但养老院并未采取相应措施,故判决养老院与时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苏雅 J244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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