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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睡消防队车库前被撞死 家属起诉索赔120万元

2015年10月19日 04:2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去年12月,一名40多岁的男子凌晨紧靠消防队车库的卷帘门裹被露宿,被接到演练任务外出的消防车不慎撞伤,送医途中身亡。后死者家属将消防中队告上法院。近日,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家属提出了120万元的索赔要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男子消防车库门前被撞死

    去年12月31日凌晨6点左右,某消防中队的消防战士接到任务,迅速上了一辆停在1号车库内的消防车,随后发动引擎预热车辆。在消防车驶出车库的过程中,驾驶员感觉车前有物体阻碍车辆前行,便立即停车检查。下车后,他发现在车辆左前轮前方有一团棉被,他扯开棉被后一名男子正侧卧在棉被之中,已经受伤。后在将伤者送往医院的途中,这名男子最终身亡。

    后经调查,这名死者姓刘,生前留有一名12岁的儿子。事发后,死者的哥哥刘某以指定监护人的身份代理其子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消防中队,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一并被告的还有保险公司。

    死者原籍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一份函件显示,小刘的母亲在他1岁多时因与死者发生矛盾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小林此后由刘某抚养。父亲身亡后,居委会指定其伯父刘某为小林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死者哥哥刘某称,弟弟毕业后被分配到枣庄煤矿工作。但其生前什么时候来的北京、来北京做什么,他们并不清楚,事发前两个星期死者还在山东。出事后,死者身上被发现只剩下3元钱。

    交管部门称无法查清事故原因

    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称,因无法确定死者在消防中队车库门前的原因以及死者当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保险公司则称,涉案的消防车并没有投保交强险,但是投保了30万元的商业险。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虽然该条例实施多年,但军车和警车如何参加交强险,却一直没有另行规定。因此,消防车不上交强险并不违法。

    庭审原被告各执一词

    消防中队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意外,因为事故发生在消防车库门前,属于消防车进出的专用通道,不在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之内。事故发生时。死者身裹棉被躺在车库门前的地上,处于驾驶员的视觉盲区。而且车库门前禁止人员停留,驾驶员无法预见车库门前会有人躺卧。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且消防车库门前有明显的“禁止人员停留”的警示标语,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预见到消防车会随时接警出车,其违法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但死者家属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应由消防中队承担全部责任,其代理律师认为,消防部门有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义务,消防人员在值班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出车过程中也没有对车辆是否适行进行检查,正是这种疏忽检查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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