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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常铠霖酒后强奸未遂 获刑3年半

2015年10月21日 04:0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去年5月,特型演员常银生(艺名常铠霖)涉嫌强奸书画爱好者一案(本报曾报道)又有新进展。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常银生强奸未遂,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

    2013年冬天,丁女士在朝阳区观音堂举办的一次书法笔会上认识了特型演员常银生,两人互相留了微信号。此后,两人偶尔通过微信联系,都是谈论和艺术有关的事。

    2014年5月25日晚上,丁女士、常银生与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王某一起在书画院吃饭,都喝了酒。丁女士称,晚上9点40分左右,她起身去卫生间,过了一会儿出来后被常银生带到紧挨卫生间的一个卧室内,被推倒后遭强暴。当时她一直大喊救命,希望对方住手,但是没有人救她。之后,常银生拿出手机不停拍照。事发后,丁女士报警。

    常银生辩称,他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他的辩护人认为,常银生是酒后乱性,一时冲动,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大兴法院认为,常银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其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大兴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常银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常银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审理认为,常银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常银生上诉,维持原判。

    大兴法院查明,案发当天,王某在丁女士告知其被常银生强奸后,王某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的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女士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因此,大兴法院认为,王某、冯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

    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二中院认为,王某、冯某丢弃、藏匿内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对常银生涉嫌强奸一案的侦查工作正常进行,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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