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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1岁房客儿子浇开水致其重伤被判死缓

2015年10月28日 09:34 来源:新民网 参与互动 

图说:男子向1岁房客儿子浇开水致其重伤。网络配图

  2014年4月7日,安徽男子林峰因与房客发生争执,故意用刚烧好的开水浇向房客1岁大的男婴,造成男婴重伤。201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峰犯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房客16个月大的儿子被烫成重伤2级

  2013年,在上海打工的山东临沂人李永在送外卖期间,结识安徽芜湖人林峰,林峰主动提出让李永借住在其家中。26岁的林峰身体不好,大学未毕业休学在家,他希望李永帮他购买日用品、做家务,可以不收房租。

  2014年4月1日,李永的妻子陈杰带着1岁4个月大的儿子李某某来上海探望丈夫,并入住林峰家。

  4月7日上午,林峰要求陈杰帮其买早饭被拒后,要求陈杰夫妇搬走。下午2时许,林峰联系废品收购人员上门,欲变卖李永放在客厅中的电瓶车抵房租,陈杰追至电梯口阻止。林峰返身回屋,将陈杰关在防盗门外,并回房将开水浇烫正在床上的李某某面部、颈部、手臂等处。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头、面、颈、躯干、臀部及双上肢Ⅱ~Ⅲ度皮肤烫伤,累计范围达体表面积的35%,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被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一审中,被告人林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林峰在案发期间处于精神病发病期,不能正确认识伤害后果的轻与重,主观恶意较轻,应该酌情减轻处罚。

  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林峰虽然患有分裂型障碍,但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林峰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未受影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法院认为,林峰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的证据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林峰具有辨认能力,表现在与李永一家发生冲突之后,并未直接伤害李永,而是选择伤害李永的儿子;在发现浇烫孩子后果严重之后,为逃避惩罚伪造现场;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两次故意隐瞒。另一个方面是体现在控制能力,林峰在上午请求帮带早饭遭到陈杰拒绝以后,直到下午才对受害人李某某进行伤害。

  因此,法院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法官表示,考虑到林峰用开水浇烫无辜幼儿的行为极为恶劣,综合案件的起因和林峰的精神状况,依法判处林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急需巨额治疗费用

  被害人的父亲李永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比起判决,他更关心孩子的治疗,“案子也就这样了,现在我儿子还在医院治疗,已经做了3次植皮手术,每天晚上都疼得睡不着觉。受这事情影响,没有别的小孩陪他玩耍,感觉他越来越孤僻了。”

  高昂的治疗费也是摆在李永面前的一道难题。他表示,他已经卖了老家的房子,但医生告诉他,孩子还需要100万左右的医疗费才能彻底康复。“被告人只在去年抢救的时候给了17万,之后就再也没出过一分钱。现在他(林峰)名下什么财产都没有,我们只能自己想办法。”

  据李永透露,林峰母亲在其出事后将林峰所居住的房产进行变卖,所得钱款200万左右,“除了支付过17万的治疗费用后,他母亲没再给过其他经济补偿,我现在联系不上她。”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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