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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被收清洗费 顾客状告酒楼变相收开瓶费

2015年11月01日 12:01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 

黄先生出具的收费清单。

涉案酒家。

酒楼相关提示牌。但黄先生认为,酒具清洗费只会跟杯子的数量有关,而与其带酒的瓶数无关。

  去年,全国首例“开瓶费”案在成都开审轰动一时。10月29日,武侯法院又受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但开瓶费已不叫开瓶费,而叫“酒具清洗费”。

  10月2日,成都市民黄先生因自带两瓶白酒,在卞氏菜根香旗舰店消费后被收取100元的“酒具清洗费”。之后,黄先生较了真,并委托律师对成都卞氏菜根香概念餐饮有限公司提起诉讼。10月29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最高法院去年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新《消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去年的“开瓶费”,火锅店退了,今年的“酒具清洗费”该不该收呢?武侯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遭遇

  自带酒被收50元一瓶

  “酒具清洗费”

  10月2日晚,在成都武侯区航空路的卞氏菜根香旗舰店的豪包内,黄先生和朋友已酒足饭饱。接过服务员递上的账单:1812元。黄先生正准备付钱,账单中间的一行字引起了他的注意,“不对哦,包间费我认,但这100块钱的酒具清洗费是个啥?”

  服务员解释说:“这是自带白酒收取的费用,点菜前曾给你提过。”黄先生这才想起,在点菜前,服务员确实提及过包间费和酒具清洁费,但那是在推荐他办会员卡的时候说的,他并未在意。

  “服务员让我办会员卡,说是充3000元送350元,有了会员卡今后的包间费和酒具清洗费都可以免收。”黄先生说,他不常来这家店,因此婉拒了服务员的推荐。

  黄先生不想因为这100元扫兴,要求服务员在账单上盖章,然后付账。这已经是他第二次遇到这种酒具清洁费,但在上一家店,他提出这是变相的开瓶费后,对方取消了这笔费用。而这家店的服务员则坚持称“这是我们店的规定”,而且事前已经告知。

  较真

  收费“不合情理”

  法院已立案受理

  这酒具清洁费到底在不在新消法明令禁止的范围?黄先生较起了真,之后几天他在网上搜索相关的新闻报道。“我发现以前有开瓶费,而且是消费者胜诉了。”黄先生说,酒具清洗费实际上就是商家巧立名目的“开瓶费”,既然有先例,他决定挑战一下这个潜规则。

  随后,黄先生找到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丹帮他代理此案。黄丹认为,“酒具清洁费”实际就是变相的“开瓶费”,这有违新消法规定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应确认其无效。

  “何况他是每瓶酒都收50元,很显然不合情理。”黄先生补充说,一次就餐,不管我带多少瓶酒,也只是使用了一次酒具。酒具清洗费只会跟杯子的数量有关,而与我带酒的瓶数无关。

  10月21日,黄先生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双方之间形成的消费合同中收取酒具清洗费的部分无效;判令酒楼返还酒具清洗费人民币100元。10月29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核,决定正式登记立案。

  探/访/酒/楼

  这费已收了多年

  多数人没有异议

  10月30日10时,记者先以顾客身份来到航空路的卞氏菜根香旗舰店。客户经理唐春梅把记者带到一个普通标间,在餐桌上,记者看到了一个呼叫器,上面写着“温馨提示顾客”,内容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10%收取酒具清洗费,最高不超过50元/瓶。白酒50元/瓶,红酒、洋酒20元/瓶,啤酒20元/件,饮料免收。

  “这是大堂的收费标准,如果使用包间每一项还得多收10元。”唐经理建议记者办一张会员卡,以后就可以免除“包间费”和“酒具清洗费”。记者离开前,唐经理说,“定了早点给我打电话,到时候包间费和酒具清洗费我可以给你少算点。”

  半小时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该店营业部曲经理称还不知道因为“酒具清洁费”已成被告。“这项费用我们都收了好多年。”曲经理说,他们店里卖白酒是要比外面贵一两百元,如果每一个到店的顾客都自带酒水,利润就会很薄。

  “不过我们都会告知消费者。”曲经理说,以前也遇到过消费者不理解,但更多的消费者对交这笔钱没有异议。“洗杯子,我们也需要人力和物力成本。”

  案/例/说/法

  火锅店退“开瓶费”

  曾入选十大维权案

  今年3月15日前,成都中院曾发布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锦江法院审理的“开瓶费”就在之列。2014年2月16日,何某某带着自购的酒水到张某经营的锦江区某火锅店的包间就餐。结账时,某火锅店以何某某选择在包间消费并自带酒水为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执意收取了50元“包间费”和30元“开瓶费”。后何某某起诉张某,要求退还“包间费”及“开瓶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行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并以事先声明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自带酒水的“开瓶费”,该行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故在消费者与餐饮店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中,收取“开瓶费”的部分无效。遂判决张某退还何某某“开瓶费”30元。

  10月31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实,他认为,酒具清洗费确实就是变相的“开瓶费”。但酒楼确实尽到了告知义务,而且如果不收“开瓶费”,商家会以提高菜品价格的方式,转嫁给不带酒水的顾客身上,这对其他顾客也会造成不公。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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