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宿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协助法院执法 被罚20万

2015年11月18日 16: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11月18日电(钟升)17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法院对外通报,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沭阳管理部因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法的义务。经裁定,沭阳法院决定对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20万元的罚款。

  沭阳法院在通报中说,该院于201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王某宗诉韩某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韩某之欠原告王某宗欠款共计3万元,并分两次偿还完毕,同时约定了相应利息。因被告韩某之未自觉履行义务,原告王某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沭阳法院院经过查询得知被执行人韩某之在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上存有住房公积金33300元。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5月29日向沭阳管理部依法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负责处理协助事项的沭阳管理部副主任邹某以住房公积金只能由缴存人本人提取,同时该单位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办理划拨款项的协助义务。在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再三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拒不协助的法律后果后,该副主任仍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并且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另据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韩某之已被同意退休,并于2015年2月28日收到同意退休的公文。

  结合本案情况,在法院工作人员向沭阳管理部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韩某之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面临着可能被其本人随时提取的风险,直接影响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沭阳管理部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对法院执行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妨害。

  经沭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法院决定对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罚款20万元。现该罚款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完)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