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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化名“陈浩南”混社会 偷朋友电脑抢劫财物

2015年11月24日 09:34 来源:西部网 参与互动 

小伙化名“陈浩南”混社会 偷朋友电脑抢劫财物

■记者 熊玺 文/图

  王浩和张三原本是好朋友,王浩偷走张三的笔记本,张三报了警却惹怒了王浩。为了报复,王浩找人帮忙抢劫了张三。近日,户县法院在涝峪中心学校公开审理了此案,王浩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今年27岁的王浩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他化名“陈浩南”,住在户县涝店镇杨家村南新街。2012年8月20日,王浩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释放后,王浩一直在社会上游荡,没有正当职业,有时候连生活都成问题,经常在朋友家借宿。

  2015年6月29日凌晨,上完网无处睡觉的王浩借宿在了朋友张三家里。第二天早上张三上班去了,王浩发现张三的笔记本电脑成色比较好,就想据为己有,于是他趁机偷走了张三的电脑。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00元。张三回家后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立即报了警,警方展开了调查。

  张三报警惹怒了王浩,王浩决定报复张三。他想了许多报复办法,最后决定抢劫。

  2015年7月1日,王浩找来了帮手李四。他给张三打电话谎称要归还电脑,将张三骗到户县涝店镇杨家村涝河桥附近。见面后,王浩称因张三报警给自己造成了麻烦,让张三掏钱了事。随后,王浩用脚踢、用树枝殴打张三,还威胁称要把张三扔进河里。张三心生恐惧,愿意掏钱了事。

  王浩要了200元现金作为出租车费,然后胁迫张三从ATM机上取出了4500元现金。他又要来张三的银行卡及密码,自己从ATM机里取走了2000元现金。张三脱身后迅速报了警,王浩被警方抓获。

  户县法院认为,王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劫罪。依法判处王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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