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微信微博售假药非法获利 10名“微商”均获刑

2016年02月24日 19: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湖州2月24日电(见习记者 章天启 通讯员 金铭 乐袁霞)24日,记者从浙江湖州安吉法院获悉,当地一对夫妻通过网上销售平台廉价购入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胶囊”并冠以“中药减肥丸”在微信、微博上销售并发展下线,短短5个月就非法获利约100万元。今日,浙江湖州安吉县首例“微商”涉罪案一审宣判,10名利用微信、微博宣传销售“中药减肥丸”的“微商”,被安吉法院以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20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并对其中判处缓刑的8名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2014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刘某夫妇以每粒0.19元的价格,购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批准文号的“三无”散装“减肥”胶囊60万粒,自行按照30粒/包进行包装,并贴上“中药减肥丸”标签、用法、注意事项等字样,通过微信、微博进行广告宣传,并以2包1个疗程,每合140元至320元不等的价格,向下家被告人刘某等不特定人员销售,并且招收下级代理商,共计销售约55万粒,销售金额约120万元,非法获利约100万元。

  下家被告人刘某等人购得上述“中药减肥丸”后,为赚取差价牟利,同样通过微信、微博描述已经亲身体验具有减肥疗效的方式,继续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广告宣传,同时招收下级代理进行加价销售,其中被告人刘某共计销售20余万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等6人销售4万元至3000元不等,非法获利1万元至1000元不等。

  案发后,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查扣的“中药减肥丸”进行抽样检测,上述“中药减肥丸”中含有国家规定的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对人心脑血管有损害作用。安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对上述“中药减肥丸”作出属于假药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庭审中,10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积极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完)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