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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举报毒贩是“引诱犯罪”?检方否认犯意引诱

2016年02月26日 15:2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买家举报毒贩 是“引诱犯罪”?

  检方:不存在犯意引诱 警方:此属控制下交付

  (记者安然)今天上午,邓辉志贩毒案二审在北京二中院开庭,法院启动直播,将庭审实况向全社会公开。庭审中,按照上诉人的描述,是“买家和警察一起把我约出来,我才被抓。我是个受不了诱惑的人,没有他的诱惑我也不会再走上这条路。”但检方当庭表示,警方的行动在法律上称为属于“控制下交付”,不存在“犯意引诱”。

  今年48岁的邓辉志于1999年因贩毒被判处无期徒刑,经多次减刑后,于2012年提前出狱,但此时他还有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身。去年3月24日,他再次因贩毒被北京警方抓获,当场缴获冰毒49.94克。丰台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之后,检察院提起抗诉,邓辉志本人也提出上诉。

  检方的抗诉原因是邓辉志前罪中“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此次应将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合并执行,而一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刑罚。邓辉志则认为,他是被人诱导犯罪,属于事出有因。

  “一个叫陈某的人找我要冰毒,我就从一个叫安仔的广东人那儿给他弄来了,一共50克。”邓辉志说,去年3月24日,他在朝阳区金蝉西路一家餐厅门前,拿着装有近50克的小包装毒品坐进陈某的车里,在副驾驶位置上将毒品放进了车上的储物箱。“这个时候后排座位上有个人,我不知道他是谁。我把毒品放下,陈某就下车了,接着就有人冲过来,把我抓了,原来后排上的那个人是警察。”邓辉志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而且他的犯罪行为、毒品数量都是被陈某引诱的。

  尽管是在朝阳区被抓,但抓获他的是丰台民警。根据检方出示的证据,事发前,确实是陈某到派出所举报邓辉志贩卖毒品,后来陈协助民警将邓辉志约出并抓获。但警方称,尽管整个交易过程是在警方的控制之下,但这在法律上准确地称呼是“控制下交付”,是侦查机关在已经知晓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犯罪条件之后,创造一个平台来取得证据。检察员表示,邓在接到“陈需要毒品”的消息后,当天就从“上家”手里拿到了毒品,并主动前来交易。“邓辉志释放后来到北京,很短时间内就和上家‘安仔’联系上了,他犯罪的故意并不是因为陈某向他提出购买毒品而产生的,因此这些行动并不存在‘犯意引诱’”。

  邓辉志说,最初陈某想找他买30克冰毒,后来又增加到50克。“50克是个从重判刑的坎,他这肯定是有预谋的。”但是,邓辉志的这个说法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陈某向他提出购买的毒品就是50克。检察员说:“从客观事实上看,当时这一切都是发生在邓辉志拥有自主意识、自由行动权力的时候,他可以自主决定到底提供多少,这同样不存在‘数量引诱’。”

  庭审的最后,邓辉志表示认罪,但他希望能够获得从轻判决。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今天的这起案件的庭审通过网络向公众直播,去年一年内,二中院通过网络直播了100多起案件庭审,在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庭审中,关注实况的网民可达万人左右。视频直播,让受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有一个直观生动的认识和感受,为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提供了一个更广阔、更便利的平台。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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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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