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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金融犯罪高发 专家:诱发群体事件重要因素

2016年03月02日 08: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一年半时间,非法集资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2016年1月14日,引发全国广泛关注的“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诈骗案的21名涉案人员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案金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再次为投资者敲响了“谨防上当受骗”的警钟,也为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如何打击与防范此类涉众型金融犯罪提出了新的课题。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获悉,镇江市检察机关2013年以来共办理金融犯罪案件42件68人,其中,2013年4件5人,2014年17件29人,2015年21件34人。在涉案金额方面,超百万元的有4件,超千万元的有4件,过亿元的有13件。在42件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件,集资诈骗7件,伪造金融票证5件,金融凭证诈骗两件,票据诈骗两件,骗取贷款1件,高利贷1件,贷款诈骗1件。“我们通过调研分析发现,涉众型金融犯罪呈高发态势,已成为危害经济秩序、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亟需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镇江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周绪平说。

  手段复杂化形式职业化

  据周绪平介绍,涉众型金融犯罪有四大特点,首先是作案手段复杂化程度高,复合型案件多发。在涉案主体上,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既有金融从业人员,也有金融业以外的不法分子;有企业高管,也有一般员工;有自然人也有私营企业、贷款公司等单位法人。

  在涉案领域上,42件案件不仅涉及银行、保险、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还涉及4家合作社、两家投资公司和1家担保公司以及化工、食品、汽配等行业的8家商业公司,还有一些外地公司在镇江设立分支机构,非法从事融资业务。

  “此类犯罪后果呈现延伸和扩大趋势,社会危害严重。”周绪平说,比如在受害人方面,具有极大的不特定性,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其中很多是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受害人本身经济状况不好,往往是动用一生积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投资泡沫破灭,导致其日后生活保障受到严重影响。

  镇江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众型金融犯罪形式日趋职业化、组织化和智能化。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金融机构人员参与作案现象比较突出,68人中涉及金融机构职员5人,另有3人为资金合作社负责人。这些人员具有丰富客户资源和专业经验,便于内外勾结充当资金“掮客”。如某银行职员孙某某为转贷获取高额息差,便以贷款转贷、投资理财、高息揽存等名义,非法吸收客户资金高达人民币8亿余元。

  周绪平介绍说,还有一个特点是案发周期长,案件侦破难度大。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往往给融资过程披上合法外衣,犯罪手段隐蔽,有的犯罪嫌疑人还向投资者承诺畸高的回报率,运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引诱受害人上当,一般人很难发现背后的猫腻。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高额利息以诱骗更多人上当,由于早期受害人有利可图,不到东窗事发时,往往不会主动举报,导致案发的周期历时较长。在42件案件中,案发时间多在两年以上,其中8起案件案发时间竟长达5年以上。

  融资平台缺监管存隐患

  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高发的原因,周绪平认为,首先是民间投融资渠道狭窄,市场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由于受全球经济衰退的影响,一些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对金融服务需求旺盛且日益多样化,但由于金融机构集中度高,银行信贷准入门槛高、手续复杂,导致资金供求关系失衡,融资渠道不畅。

  另一方面,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能够保值增值的投资和理财方式十分有限,大量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需求急、总量少”的特点相契合,催化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为涉众型金融犯罪滋生提供了现实“土壤”。

  在受害人方面,主要是因为风险防控能力较弱,防范意识不强。周绪平介绍说,检察机关调研分析发现,相当一部分投资者缺乏专业的风险管控知识和手段,加上逐利投机心理较强,过分关注高额的利息回报,轻信熟人介绍和担保,遂将潜在风险抛诸脑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资信评估流于形式,对投资风险失去正确判断,极易被犯罪嫌疑人包装的假象所迷惑,进而盲目跟风,最终落入不法分子设计好的圈套,导致血本无归。

  周绪平表示,对融资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也为犯罪留下了空间。在经济转型时期,我国金融体制和治理结构不完善,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正规机构之外的融资平台缺乏有效监管,致使非法融资中介大量成立,成为引发金融犯罪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对于自然人或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没有完全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存在极大风险隐患。

  建立打击防范长效机制

  如何遏制涉众型金融犯罪高发态势?周绪平认为,首先应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管理制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规范相关审批手续,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领域。其次,应当强化制度建设,构建市场经济诚信体系。加强金融市场整顿,如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引导其强化行业自律;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管,及时发现市场主体或个人账户异常的资金流动,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将非法集资活动消除在萌芽阶段。

  “同时,切实做好对金融机构职员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排查工作,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与考核,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周绪平说。

  此外,检察机关建议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对有非法集资苗头的,及时启动风险预警,重点防范非法集资等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渗透,严格禁止银行职员参与民间融资。

  “还应推进专业治理,强化金融领域司法保护。”周绪平说,一方面,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惩防力度,尤其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打击和防范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长效协作联动机制,做到合理分工、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强化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研判,研究掌握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发案情况,积极探索和研究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作案手段、特点及规律,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积极促进矛盾化解,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当然,还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周绪平说,应充分利用主流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并理性投资,及时披露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信息,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分清非法融资的敛财本质和严重危害,提高识别能力。有关职能部门也要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和警示教育,普及应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知识和技能,切实帮助社会大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识破金融骗局的能力。记者 马超 通讯员 马晶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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