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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总监利用“阴阳合同”套取广告费差价被查

2016年03月15日 09:1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新闻总监利用“阴阳合同”套取广告费差价被查

  2015年,对于身为江西赣州电视台新闻总监的董太金来说,无疑是最糟糕的一年。在这一年,他遇到了一件难以应付的事。

  董太金出生于一个贫苦的农民家庭,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南昌大学新闻专业。大学毕业后,他进入赣州电视台当上了一名记者,因他头脑灵活,表现出色,从一名普通记者到外宣组长,从重点栏目《新闻联播》的制片人到台里的广告总监、新闻总监,很快便成了电视业务的拔尖人才,赢得了多项个人荣誉。正值他春风得意之时,却遭遇群众举报。随后,他被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查处。

  举报来袭

  总监巧施“妙招”

  2014年初,章贡区检察院接到上级检察院移送的群众举报信,称“赣州电视台新闻总监董太金收取客户广告款不上交,虚拟虚报广告客户应收款项,隐匿广告收入……”

  举报信虽无具体内容,但指向明确。通过对举报信进行评估,办案人员认为:广告费是电视台的主要业务收入,该台平时在广告的经营管理上,价格标准不一,的确存在不少漏洞,很容易被不法人员钻空子。如果侦查切入点抓准了,成案的可能性很大。经综合分析,该院决定,先不打草惊蛇,而是秘密初查,在获取可靠的涉案证据后,再与董太金正面交锋。

  在初查中办案人员获知了一条信息:董太金一直很受领导赏识,但最近不知道为什么被单位停职了。

  他到底为什么停职呢?凭着职业敏感,办案人员断定,极有可能与“群众举报”有关。为解开这个“谜团”,获取涉案信息,办案人员立即前往赣州电视台,了解董太金被停职的缘由。

  果然不出所料,在与电视台人员的沟通中,办案人员了解到,董太金被停职确实与“群众举报”有关,赣州市纪委驻该台纪检组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新闻频道的确存在广告费收取不到位问题,但据董太金陈述,那是他工作失误,让广告代理公司谋取了“不当得利”,造成广告费没有全额进入电视台财务账。为了弥补广告费“损失”,董太金已个人筹资,将那些“不当得利款”退赔给了电视台。

  面对这样的答案,办案人员产生了疑惑:既然是广告公司的“不当得利”,大可以向广告公司追回,为何董太金如此慷慨,将几十万元资金主动退赔。所谓“工作失误造成广告代理公司不当得利”的说法极可能是他为自己开脱的“幌子”。

  经反复研究,该院决定立即与董太金正面接触。

  深挖细查

  破解“阴阳合同”

  其实,对检察人员的出现,董太金早有准备。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他表现得非常淡定,每一个回答都十分谨慎,所陈述的内容与在单位纪检部门的说法如出一辙,不留丝毫破绽。

  经几轮周旋,董太金始终坚持之前的说法,但办案人员不相信他的话。为了获取证据,办案组兵分两路,一路对与董太金有关的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排查,另一路向与董太金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人员核实情况。

  功夫不负有心人。办案人员在某广告公司调查取证时,该公司陈经理说:“董太金说台里有不好处理的账,需要借我公司的账号过账。当时是我在电视台工作的姐姐跟我说的这事,我同意了。事后,按照董的意思,我们公司帮助他为电视台的一笔广告业务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与广告委托方签订的,金额30万元;另一份是与电视台签订的,金额20万元,广告委托方将30万元广告款打到我公司账上后,我公司财务人员分四次将20万元广告费支付到电视台账号。剩下的10万元,扣除开票的税费后全都交给了我姐姐,由她转交董。”

  顺着这条线索,办案人员找到了陈经理所说的“姐姐”。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她道出了真相:“董总监说他在外谈的广告价格较好,要我负责找广告代理公司,和他一起弄出点儿广告费来自己用。这些广告做成后,在台里算我的业务数,另外我还可以从中提15%的好处费。”

  原来,陈经理的姐姐也在电视台新闻频道工作。2013年3月,她按照董太金安排,先后联系了两家广告公司,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从中套取广告费差价,差价款除支付广告公司开发票的税费外,其余钱款她扣除董太金许诺的15%好处费后,全部交给了董太金。

  罪与非罪

  法律说了才算

  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董太金利用“阴阳合同”套取广告费差价的事实越来越清晰。面对证据,董太金再也无法掩饰,只好承认自己利用“阴阳合同”套取广告费差价19.16万元的事实,同时供出了自己利用本台组织的“主持人大赛”,隐瞒赣州一珠宝公司赞助的“珠宝代金券”,私自进行分配,并动用其中的2.8万元为朋友购买珠宝首饰。

  供证相对,环环相扣。可是,当办案人员向董太金宣布立案和拘留决定后,他又不认“账”了,三番五次替自己辩解:“我的行为并没有给电视台造成任何损失,这些广告费差价是我个人应得的好处费,我不承认这种行为是犯罪。”

  可是,罪与非罪,不是个人说了算,而是由法律决定的。2015年5月16日,法院审理认定:董太金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收入,签订“阴阳合同”等手段,侵吞公款21.36万元,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董太金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编辑:查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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