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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浙江国贸集团温州公司董事长涉嫌受贿案今开庭

2016年03月28日 20: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温州3月28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 鹿轩)原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严某涉嫌受贿一案,3月28日上午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严某被控受贿121.9万余元人民币。

  严某,男,42岁,江山人,汉族,原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温州”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4年间,严某在担任“国贸温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郑某、张某、王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1.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严某表示认罪,却当庭对于收受款项的性质提出了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1年至2012年间,严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上海某贸易公司通过“国贸温州”公司从法国某公司引进奶粉产品代理权时,帮助上海贸易公司顺利与法方开展合作事宜,于2012年4月13日收受上海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存入严某指定的路某银行账户的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

  “我认为这100万元是借款。”严某说,这笔款项是郑某借给他的,而且双方没有写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时间。

  “当时他很客气说打借条就不借钱了。”严某说。

  公诉人向严某发问:“对于这样一笔巨款,你们之前还闹过矛盾,双方不写借条,不约定利息还款期限,你是学经济学的,这样的行为你认为符合常理吗?”

  严某解释,当时自己打算资金宽裕了之后会还款。

  审判长向严某提问:“检察院认为这笔款项是受贿,你有什么看法?”

  严某回答:“我没有对这笔钱的性质作界定,但是我内心是愿意还的。”事后郑某等三人也向其追讨这100万元,但是从2012年收到款项到庭审之日,严某分文未归还所谓的“借款”。

  对于这100万元的去向,严某说,一部分借给了弟弟,一部分用于公司入股,另一部分给了其与婚外女子所生的小孩使用。

  除了被指控收受郑某100万元外,公诉机关指控在2013年至2014年间,严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温州大东娱乐城租赁“国贸温州”公司位于鹿城区隔岸路46号地块过程中,帮助大东娱乐城股东张某调低租金、延长租赁期限,分别于2013年7、8月及2014年2、3月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0万元。

  “你有没有利用职权对他的租赁产生影响?”审判长向严某提问。严某回答:“没有。”“那他为什么凭空给你钱?”审判长继续发问,严某回答说送钱肯定有企图,但不是和租赁有关系。

  “你现在是否明白他送你钱的企图了?”审判长问。

  严某回答:“现在还不明白。”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严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绍兴某铜业公司谈判及合作开展电解铜进出口贸易期间,帮助该公司顺利签署双方合作协议,事后于2014年农历春节前夕及2014年3、4月份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给予的好处费1.9万余元。

  审判长问:“王某为什么要送你钱?”严某回答:“礼节性红包。”

  温州鹿城法院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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