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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法院宣判一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2016年03月29日 07:3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孙书敏 柯强

  招募考生后先发放作弊器材,考试时,作弊团伙成员潜入考场偷拍试题,将试题传出制作答案,再将答案报给考生。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2015年9月19日,是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子。

  在克拉玛依考场,赵某、杨某二人因秘拍试题被抓。随后,在考试作弊中负责组织联络、整理答案以及寻找“枪手”做题的陈某等7人也相继落网。此案由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起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处9名被告人四个月拘役缓刑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的刑罚。

  团伙成员悉数落网

  “有人在全国一级建造师考场中携带微型无线耳机、信号接收器等间谍器材作弊。”2015年9月19日,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有关部门反映,民警立即将涉案作弊考生赵某带回接受调查。

  审讯发现,赵某是受陈某指派前往克拉玛依偷拍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得知情况后,刑警支队立即成立专案组。

  根据赵某供述,专案组当夜锁定与赵某一同到克拉玛依偷拍考题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并将其抓获。

  杨某到案后,供述其系受浙江杭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某、王某某指使到克拉玛依作案。根据杨某供述,民警通过调查锁定团伙头目陈某、王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

  2015年10月11日,专案组赴杭州对陈某、王某某展开调查,成功锁定陈某团伙剩余的12名犯罪嫌疑人。通过30天的抓捕行动,警方将涉案的11名嫌疑人抓获,1人进行网上追逃。

  经查实,该团伙是专门为各类考生提供国家统考试卷答案的专业作弊团伙。

  团伙头目陈某2011年至2013年给别的作弊团伙打工,从2013年开始筹划,2014年开始大规模招募团伙成员,面向以浙江籍考生为主的各类国家统考考生出售答案,案件涉及新疆、山东、上海、内蒙古等地10个城市300余名考生。

  今年2月15日,被上网追逃的裘某迫于心理压力投案自首。至此,这个专业考试作弊团伙共1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克拉玛依市第一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成功告破。

  2月25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第一批9名涉案嫌犯当庭认罪,承认了4起不法事实。

  犯罪过程竟流程化

  “通过运作,陈某已将犯罪过程流程化。”民警介绍,作案时,一般分招募考生、发放作弊器材、偷拍考题、传送考题、制作答案、报答案六步。

  “陈某招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利用所在公司为由招募,还有就是到建筑公司等索要考生的方式,挨个打电话。”办案民警介绍,如考生同意,会先交1000元至2000元的押金,领取作弊器材。等考试完了,器材交回将押金领回,如考试通过则需缴纳额外费用,一级建造师收费6万元,二级2万元至2.5万元。

  招募到考生后,陈某会让考生到新疆、内蒙古等考场参加考试,他认为这些考场监考要松一些。

  民警说,建筑公司在申请项目时必须有一定数额建造师,这也是收费高的原因。

  “由于要进入考场拍摄考题,陈某会招募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报名,让其到考场拍摄试题。”办案民警说,进入考场拍试题者会携带偷拍设备。等试卷拍好,会通过邮箱传送到浙江。

  浙江作案人员收到试卷,会有专人做题,等考试题做好整理后,再通过网络电话群呼,通过语音的方式传达给考生。“考生会利用微型耳机和信号接收器接收答案。为逃避打击,在考场附近,陈某还会安排人观察巡考的无线电检测车躲避监测。”

  “我们抓获的白某,曾为团伙做过两次考试题。”民警回忆,白某是当地一家建筑公司的业务骨干,2005年取得一级建造师的资格。

  作案时,陈某会根据分工不同,给团伙成员发放不同费用,费用最高的是做题者,做一级建造师试题每次可获得5万元以上费用,二级3万元至5万元。放无线电设备的人每场可获得5000元至1万元费用,拍考题者会根据试卷清晰度获得3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费用。

  “刑九”实施扫盲区

  近年来,一级建造师、高考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舞弊门”。尽管职能部门不断提升检测水平,对大型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围追堵截,但一些不法分子依然铤而走险。

  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实施前,由于没有专门的条款,审查公诉此案的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以进入考场秘拍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购买作弊设备,利用发射设备、接收装置传送答案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并最终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说,考试公平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也是社会诚信的标杆之一。无论是小抄还是利用高科技、替考等都是典型的背信行为,不仅对其他考生不公平,还会严重影响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尴尬的是,对于作弊行为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因为无“法”可定罪,只能视案情不同分别以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伪造身份罪,伪造国家相关证件、印章罪来处罚。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扫除了法律上存在已久的盲区。

  “刑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的刑法,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除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外,还处罚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行为;不仅处罚组织作弊的无业人员,还处罚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此外,对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入刑,但该罪的法定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九”将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规定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制图/李晓军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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