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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3套房产赠儿子 后反悔将儿子告上法庭

2016年04月11日 14:12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 

  5年前,张建夫妇和儿子张志伟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3套房子赠与儿子。然而,一场意外的车祸导致张建瘫痪了。张建出院之后,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而妻子甘萍却不同意,还讲出了家里的一些隐情,那究竟是什么事让这个家四分五裂呢?是儿子的不孝,还是父亲有什么问题呢?

  记者陈栋

  父亲起诉儿子,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

  2011年1月26日,张建夫妇和儿子张志伟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夫妻共有的位于海口市大同路、海口市海甸二东路、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的3套房产赠与张志伟。同日,一家人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2013年7月13日,张建在海口滨海大道骑电动车时,因撞到石墩摔伤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治疗。张建经过医院治疗诊断为:颈脊髓损伤并四肢瘫;肺部感染;软组织挫裂伤;中枢性呼吸衰竭。张建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元,而前期的治疗费用大部分是由张建的胞兄垫付的。

  张建受伤前在一家物业公司当保安,每个月的工资1500元,存款并不是很多。面对高额的医药费,张建希望妻儿来承担,或者卖房来支付医疗费。“他们都不愿意。”张建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他之前将3套房产赠与儿子,就是希望儿子以后能孝敬父母,如今他已经瘫痪在床,失去自理能力,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儿子却不愿意变卖一套房子来让他继续接受治疗,他因缺少医疗费而被迫停止康复治疗。

  2013年12月24日,张建出院了。他出院后不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之前三人签订的《赠与合同》,确认原告对3套房产享有50%的产权。而甘萍自始至终都不同意撤销《赠与合同》。

  儿子不同意撤销《赠与合同》,称已尽到赡养义务

  面对父亲的起诉,儿子张志伟辩称,父母当时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将3套房产赠与他,并且进行了公证,其中大同路和海甸二东路的房产已过户到他的名下,义龙路的房子是他在居住。根据相关法律,赠与行为已生效,父亲不能撤销已公证的《赠与合同》。其次,3套房屋中也包含母亲甘萍的财产,张建无权主张甘萍的财产处分权。

  张志伟称,在父亲受伤住院期间,他为父亲雇佣了护工,尽管他参加工作仅2年,工资收入并不高,但自父亲遭遇意外伤害之日起,他共支付了22300余元护工费及生活费,已尽到赡养义务。

  张志伟认为,因为父亲张建与母亲甘萍之间有矛盾,他多次协调无果,父亲将矛盾转化到他的身上,并且否认他的赡养行为。张志伟说,2013年12月,父亲出院后想到义龙路的房产居住,因父母之间感情不和,母亲不同意,他只好表示让父亲去其他两套房产中居住,但父亲不同意。

  甘萍表示,她是签订《赠与合同》的一方,始终坚持将3套房产赠与张志伟。“张建没有权利处置我的财产。我可以作证,在张建住院期间,张志伟尽心尽力地照顾,尽到了赡养义务。”甘萍说。

  甘萍称,张建在发生意外前,抛妻弃儿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了二年,根本不顾及妻儿的感受,她之前还曾为此提出过离婚。甘萍说,张建关于儿子的一些说法是很荒唐的,她非常能理解儿子夹在父母矛盾争端中的无奈、被动、为难及被父亲误解的痛苦。

  法院判决:驳回父亲关于撤销《赠与合同》的诉求

  龙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原告张建在海口滨海大道骑电动车时,因撞到石墩摔伤导致高位截瘫,原告受伤后至今一直都是被告张志伟为其聘请护工,并支付了部分护工费,还定期每月给其2000元生活费。2013年9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每天均探望原告,并为其送饭。

  在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赠与合同》能否撤销。原告及第三人甘萍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原告和第三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符合赠与的相关要件,应视为赠与,并且进行过公证,且其中两套房子已办理过户手续,另一套房子一直由被告占有和使用,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如下:(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本案中张志伟为原告聘请护工,支付护工费,还定期给原告生活费,已尽了对原告的扶养义务。故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建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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