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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诋毁好友惹官司 重庆首例“朋友圈侵权案”判决执行

2016年04月15日 11:15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 

▲邹晓在朋友圈谩骂好友的截图。

  本报讯 (记者 蒋艳 实习生 陈珺瑶 胡攀)朋友圈里发说说、点个赞,已成为很多人的习惯,但也别把朋友圈真的当私人场所,随意谩骂、诋毁别人也是要吃官司的!李妮(化名)就遇上这样一件闹心事:昔日好友竟然在朋友圈里诋毁、谩骂她,她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了法庭并赢了这场官司。

  日前,这起“朋友圈侵权案”由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发帖当事人在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承担公证费、交通费等费用。这也成为我市首例“朋友圈侵权”判决并执行的案件。

  事起

  连续4次发帖谩骂

  今年33岁的李妮开了间艺术工作室,在圈内有一定知名度。但有一件事让她闹心了大半年,这事还得从去年6月说起。

  李妮在两三年前认识了邹晓(化名),一来二去成了朋友。但是没想到因朋友圈里的一条信息,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去年6月,李妮在朋友圈转发了一条信息,是关于“吃饭吧唧嘴”的行为,还说了一下自己的意见。谁知,邹晓在评论里回了一句“关你X事”。

  一开始,李妮想到邹晓可能是无心的,平时大大咧咧说话惯了,可事情后来的演变却出乎她的想象。大家观点的不一致,导致关系越来越僵,后来在朋友圈互删了对方。

  有一天,李妮听说邹晓在朋友圈里发帖骂她,这让她非常吃惊和气愤。因为邹晓不仅用了“贱人”、“乞丐”、“疯子”等侮辱性语言,还在帖子里大肆谩骂“作贱作死你要排第二,没人敢排第一”,“交朋友要远离她”等,并用了李妮的真名、照片。1个月内,一连发了4篇这样的谩骂帖。

  起诉

  将骂人者告上法庭

  “看了邹晓在朋友圈发的帖,朋友会如何看待我?”李妮又气又恼,这件事成了她的一块心病,曾因精神压力过大去医院看过门诊。

  去年7月,受到困扰的李妮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邹晓告上法庭,希望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原告李妮要求,被告邹晓删除朋友圈中侮辱性内容,并在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保留一个月以上;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公证费等;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曲折取证,保留了邹晓在朋友圈发帖诋毁李妮的照片、文字,并向重庆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李妮说,在案件诉讼期间,对方的家人也打电话来威胁、谩骂,这让她很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

  经过审理,今年2月,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妮胜诉。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要求判决生效五日内,被告邹晓在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保留一个月以上;并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交通费共2300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上诉。被告随后执行了判决要求。

  ■新闻面对面

  “希望她能明白这是错的”

  记者:这件事对你的生活影响大吗?

  李妮:肯定的。从这件事发生到现在,闹心了大半年,看起是件小事,但影响却很大。因为我们有共同的朋友,不明究竟的人看到这些微信会怎么想,也许会对我产生猜疑。这干扰了工作,扰乱了生活,也影响了我的社交。

  记者:为什么选择与发帖者对簿公堂?

  李妮:在朋友圈宣泄情绪可以,但不能以诋毁别人为代价,这是底线。我只是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让她明白一件事,这样做是错的。

  记者:这样的判决结果你满意吗?

  李妮:遇到这样的事我不是第一个,只是我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判决对方在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希望这样能让人受到警醒,引起重视。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没有主张,比较遗憾。

  ■律师说法■

  朋友圈是社交平台

  公开谩骂诋毁属侵权

  案件委托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杨说,微信朋友圈作为新兴网络传播媒介和社交平台,具有即时性、广泛性和互动性等特点。因此,微信朋友圈仍然是开放性的网络舆论平台和媒体。

  洪杨说,公民在新兴网络媒体上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本案中,被告使用其注册的微信号在朋友圈中针对原告,无故多次使用人身攻击语言、原告本人的照片,不仅具有贬低原告社会评价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造成原告个人品性、德行受到贬损,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对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判决也给所有网络用户敲了一记警钟,网上公开谩骂诋毁小心侵权。也就是说,别把朋友圈当成自家的垃圾桶,更别挑战他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决心。”洪杨说。

  ■维权提醒■

  遭遇网络侵权

  第一时间搜集保存证据

  如果遭遇网络侵权,如何收集并固定证据进行起诉?相关专家有几点建议。

  首先,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受害人要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页和数据进行保存,然后向有关各方(如网站)发出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以便获得网站的技术支持。该通知一定要尽可能具体,说明要保存信息的原因、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

  其次,由于电子证据极易更改,因此证据保存的过程最好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其真实性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此类证据效力也较高。

  最后,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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