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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欠八百余万成名“老赖” 法院怎无能为力?

2016年04月18日 11:15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 

图为永嘉县人民法院向永嘉县公安局发出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几年前,温州人项群杰和周京平陆续将共计八百余万元个人钱款,借给了朋友黄大庆。怎料黄大庆一直不还债,最后只能朋友翻脸、对簿公堂。进入诉讼阶段后,两人才发现,身为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大代表的黄大庆,竟然是名“老赖”。

  将黄大庆列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温州当地并不止这一起。然而,他不知实施了什么样的“障眼法”,居然钻过当地法网,从银行获得贷款后不知所踪,让债权人望着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空叹奈何,也让法律权威在当地大打折扣。

  这一系列民间借贷案,执行起来为何如此“艰难”?本报深度调查组记者近日赴浙江温州进行了调查采访。

  人大代表频繁“失信”

  记者了解到,因为借贷纠纷将黄大庆诉至法庭的,至少有7人,他们至今没有拿回应得的钱。

  对于黄大庆的“老赖”行径,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也曾采取行动。

  2012年11月27日,因黄大庆通过抵押房产获得500万元贷款后,未用于归还相关案件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永嘉县人民法院向永嘉县公安局发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认为黄大庆“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在此函中,永嘉县人民法院认为,黄大庆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函件发出后,永嘉县公安局没有回复,也未对黄大庆采取任何行动。

  项群杰对本报深度调查组记者回忆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的三年多时间里,他与周京平多次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均无任何结论”。

  记者到永嘉县公安局采访时,曾经提出“为何对永嘉县人民法院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未予回应”的问题。公安局接收了采访函,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公安局并未答复。

  据永嘉县人民法院表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对黄大庆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向公安机关报备限制黄大庆出境并对其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予以作废。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开信息显示,黄大庆被5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5次的立案时间分别为2012年6月14日、2013年9月26日、2014年3月31日、2014年9月2日和2014年10月15日。其中,第一起案件即为项群杰与黄大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上述名单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一栏记载的均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一栏均为“全部未履行”。

  2014年1月16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发去《关于请求许可对人大代表黄大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报告》。

  报告中称,“经查,被执行人黄大庆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院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天。因被执行人黄大庆是贵市本届人大代表,依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请求予以许可”。

  本报深度调查组查阅景德镇当地媒体报道发现,2015年3月31日在该市召开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黄大庆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被列为会议建议议程之一。

  记者致电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卢姓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的会议通过了永嘉县人民法院对黄大庆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报告,但黄大庆的人大代表身份尚未取消。

  后来,永嘉县人民法院对黄大庆执行了司法拘留15天的处理。

  借房产解封获得贷款

  在温州,黄大庆的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鹿城区县前头县前大楼C幢407室,建筑面积为578.85平方米。据本报深度调查组调查了解,在黄大庆系列民间借贷案中,这套房产至少被查封过3次。

  其中,该处房产被永嘉县人民法院查封过两次。

  第一次处于查封状态是在2010年9月21日至2012年2月28日期间。当时,因债权人王益春与黄大庆的民间借贷纠纷,此套房产被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查封。

  14个月后的2011年11月,债权人项群杰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法院对上述同处房产进行查封、冻结。

  据项群杰回忆,当时法院以“房产尚未解封、无需重复查封”为由,未予办理。

  2011年12月,永嘉县人民法院又对第三位债权人周京平与黄大庆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黄大庆偿还原告周京平70万元及利息。

  此判决生效后,黄大庆并没有偿还这笔钱。2012年3月13日,周京平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前10天,永嘉县人民法院已对项群杰与黄大庆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民事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黄大庆偿还原告项群杰借款750万元,于2012年3月25日前偿还200万元,从2012年4月份起每月25日前偿还20万元,直至还清750万元为止。”永嘉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写道。

  混乱的是,就在周京平申请强制执行、项群杰接受民事调解前不久,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解除了对上述黄大庆房产的查封。理由是,债权人王益春与黄大庆“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

  据项群杰和周京平了解,当时黄大庆表示,将该解封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承诺所贷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很快,在2012年4月,黄大庆以上述房产抵押担保,分两次向工商银行温州洪殿北路支行共贷款500万元。

  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报深度调查组称,当时“黄大庆也分别与项群杰、周京平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黄大庆以解封后的涉案房屋做抵押,获银行贷款后偿还项群杰200万元,偿还周京平30万元”。

  按照常理,法院和银行都应当对黄大庆的财产状况和过往表现十分了解,然而法院却解封了黄的房产,使其顺利拿到了贷款,一路绿灯。

  黄大庆获得贷款后,仅履行了与王益春的和解协议,偿还了王100万元,但其偿还项群杰和周京平债务的口头协议却迟迟没有履行。

  无奈,2012年5月18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再次查封了黄大庆的这套房产。此时,距离上次解封尚不足三个月。

  2013年,这套被反复查封的房产,最终,另案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拍卖。待鹿城区法院执行程序结束,永嘉县人民法院随后对房屋拍卖款等共计104万余元进行分配。根据“黄大庆执行款分配方案”,除去银行与其他债权人,项群杰分得79万余元,周京平分得6万余元。

  对于项、周二人来说,他们远远没有拿回调解书和判决书中自己应得的钱款;而黄大庆却拿着银行的几百万元贷款不知所踪。

  如此结果,永嘉县人民法院表示,项群杰、周京平与黄大庆此前的口头协议,系三人“自行达成”,“法院不负有监管方面的责任”;同时又称,“即使黄大庆没有给付王益春和解协议约定的100万元,法院也不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或审判执行人员有监管义务。”

  如此答复,让项群杰和周京平颇感受伤。“老赖”在执行期间获得了银行贷款却拒不还钱,这究竟是谁的责任?法院没有监管义务,难道要债权人去监管吗?

  从查封地块到和解协议

  2014年7月18日,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包括项群杰、周京平、王益春等在内的黄大庆5案申请执行人,与江西省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

  该协议称,庆达公司同意替黄大庆代偿各债权人借款本金共计386万余元及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同时,“今后黄大庆涉案之债务与江西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现股东无关”。

  这家突然冒出来的庆达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公司成立一个多月前,案外人、后来的庆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爱平与黄大庆一起,刚与江西省乐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为江西省乐平市城北新区A-06地块。彼时,黄大庆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的前述房产尚处于查封状态,他本人也一直在江西省经商。

  庆达公司成立时,共有股东5名,黄大庆占股15%。2011年11月,黄大庆因“个人原因”将股份转让给叶爱平及另一人,离开了公司。

  2012年8月30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预查封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这个时间,刚好在该法院第二次查封黄大庆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的上述房产后不久。

  地块被预查封之后,庆达公司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请求解封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该异议申请在2013年5月被永嘉县人民法院驳回。

  然而一个月后,永嘉县人民法院却再作执行裁定,解除了对上述江西地块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一年后,前述的《和解协议》达成。

  这份协议的达成,在项群杰、周京平等人看来,近乎于“被法院逼迫”。对此,永嘉县人民法院并未正面回答本报深度调查组提出的这一质疑。

  据项群杰透露,他与周京平多次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供黄大庆转移财产的信息,要求法院采取有力的执行措施,然而法院对他们的要求未予理睬,“甚至拒绝申请执行人进入到法院的办公区域”。

  旧案未结,新案又起。2014年2月26日,永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黄大庆与另一债权人陈建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当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黄大庆偿还原告陈建明借款本金4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然而,法院主持项群杰等5位申请执行人与黄大庆签订《和解协议》的时间,就在该判决后一个月。可陈建明并不在《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当中,这又导致陈的债权无法得到代偿。

  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得到执行,出现错配的社会秩序方能恢复正常。而这起“混乱”的系列民间借贷案能否风清气正,有关方面能否坚守法律精神,该出手时就出手,让当事人体会到法治的公平正义,目前尚无结果,本报深度调查组将持续关注。

  本网深度调查组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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