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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案伪造证据 广东高院破天荒开罚10万元

2016年04月26日 10:30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香港发明人黎莲威在一起专利纠纷案中伪造证据,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潘玲娜 实习生 张香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对一起返还专利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香港发明人黎莲威和安业环球有限公司因伪造证据,干扰正常诉讼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由此引发一系列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情节恶劣,被法院裁定不准许上诉人黎莲威、蔡某撤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黎莲威罚款10万元,对安业环球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这是广东省高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首次处罚伪证当事人。

  “水或汽管连接装置”是用于方便管件接头的一项专利技术,发明人是香港居民黎莲威。2009年8月,原股东黎莲威、陈某将涉案专利权注入原告一插得公司,作为公司增资扩股的资产。同时,新股东陈某、何某、宋某三人总出资款920万元认购获得原告公司40%股权,融资进入后,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

  但在经营过程中,两派股东发生矛盾,原告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黎莲威与安业环球有限公司(下称“安业公司”)恶意串通,私自将涉案专利转给蔡某持有。2011年11月,公安机关以黎莲威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立案侦查,2012年5月,一插得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黎莲威、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被告黎莲威、安业公司辩称:根据原告与安业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原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依约将涉案专利转回给安业公司(由蔡某代持)。

  承办合议庭在办案中发现,黎莲威、安业公司、一插得公司三者存在利益关联,黎莲威同时是这两家公司的大股东。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意形成过程、转让协议的真实性等方面,都不符合常理。

  纠纷发生后,一插得公司先后报警、登报声明、提起两起诉讼、坚持要求鉴定;但被告取走公司财物、印章,被刑事立案侦查,之后在一、二审庭审中坚持认为《专利转让协议》客观真实,并同意对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当广东高院在向公安机关调取鉴定结论前向黎莲威释明,公安机关已口头告知印章形成时间并非落款时间,该协议涉嫌伪造依法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黎莲威表示坚持上诉意见。

  但是在广东高院调取鉴定结论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后,被告发生戏剧性的反应,申请撤回上诉,其代理律师随后函告广东高院“当事人无法就转让协议涉嫌伪造的相关事实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终止对其委托代理。

  法院审理认为,黎莲威以虚构的专利转让协议为基础转走原属于一插得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蔡某作为安业公司的指定代持人,负有向一插得公司返还涉案专利权的义务。最终,法院裁定不准许上诉人黎莲威、蔡某撤回上诉,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同时,将黎莲威、安业公司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函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解读

  法官剖析本案“四宗罪”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

  1、主观恶性大。黎莲威明知造假,仍在整个诉讼中隐瞒事实,可见其内心藐视法庭,置司法权威于不顾。

  2、行为太恶劣。省高院、广州中院和公安机关为甄别本案证据真伪,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

  3、涉案金额太大。本案伪造专利转让协议金额高达2000万元。

  4、影响太坏。相关伪证行为导致原告为此打了三个官司。上诉人对法律并无畏惧之心,应树立司法权威,让更多当事人和律师引以为戒。

  [ 编辑: mango ]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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