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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媳与别人同居 叔叔带人殴打“奸夫”逼写欠条

2016年05月09日 15:48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侄媳与人在外同居,叔叔邓甲被侄子邓乙叫去“找”妻子,谁知见面后,邓乙叫来数名亲戚朋友将侄媳和男子控制,并将其带至朝阳区中国电影博物馆附近的一片小树林内,期间对其拳打脚踢并索要钱财,见拿到的钱不多,邓乙还让同伙逼迫男子写下4000元的欠条。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邓甲有期徒刑5年半,罚金1.6万,并与同案犯共同将抢来的钱退赔给受害男子。

  案情 纠集众人殴打侄子“情人” 逼迫其写欠条

  2009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叔叔邓甲伙同侄子邓乙、王某等7人以受害人盛某与邓乙的妻子张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驾车将盛某强行从海淀国际关系学院南门附近路边带至朝阳区南皋中国电影博物馆西侧的树林内,对其拳打脚踢,并当场劫取盛某一部价值705.5元的手机和现金1680元,并从其银行卡内取走1900元,还同时逼迫其写下4000元的欠条,赃款赃物未起获。

  经法医鉴定,盛某身体受轻微伤。2011年11月12日,邓甲主动投案,但在后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脱保,2014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回。

  公诉机关认为,邓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勒索数额较大,且系勒索敲诈犯罪未遂,故提请法院对其依法惩处。

  判决 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其有期徒刑5年半

  庭审时,邓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邓甲辩称他并没有打算对受害人进行抢劫或是敲诈,而是本着挽回自己侄子邓乙的家庭的目的去的,也并没有和王某等人就抢劫和敲诈受害人提前进行预谋,在场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他不仅没有逼迫盛某去写任何欠条,而且还对同案其他人员进行过劝阻。所以他认为自己并不构成抢劫犯罪或敲诈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且其还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责令其予以退赔。海淀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邓甲有期徒刑5年半,罚金1.6万元,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4285.5元。文/记者 唐宁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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